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9
浏览10w+
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88人
专家导读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ArticleTitle}

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给大家做的相关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不同的法院对于自己范围内的犯罪有管辖权,涉及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的进行移送,当然,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有明确的管辖划分,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8.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一键咨询
  • 146****65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5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5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2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7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3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12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6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5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1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0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0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具体划分?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法院管辖要求有哪些具体内容
管辖权异议,即诉讼中,当事人如质疑受诉法院或移送案件的法院缺乏对此案的实质性管辖权,可提出对管辖权的不满。这种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权的一种质疑,允许他们基于合理理由,向上述法院表达不满或申辩,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检察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检察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区别是实质上的区别,指定管辖的实质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友特殊情况下友权力变更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是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会将案件移送给友管辖权的法院。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
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如全体审判人员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也包括某些事实上的原因,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无法行使管辖权。另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
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管辖争议发生在之间,包括两类情况:
①为积极争议,即之间争管辖权,
②为消极争议,即两个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管辖。由此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下级才有权提请上级指定管辖。而人不享有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二.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我们认为;应当赋予人就自己的案件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上级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间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主要理由如下:管辖争议不仅发生在之间,而且可能发生在与人之间。之间的消极管辖争议,置人的利益于不顾,人与发生消极管辖争议的双方必然也会产生管辖争议。民诉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当被原告所选择的不愿受理原告时,原告与其选择之间也会产生管辖争议。以上这两种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均发生在一件案件有两个管辖的情况下。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当事人,该立案的因为案件疑难复杂怕麻烦怕纠缠而不立案,甩手不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人与之间同样会发生管辖争议。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不仅侵害了人诉请保护的实体权益,而且也侵犯人的权。由于现行民诉法将申请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一旦下级不愿管辖某案,一般也不会积极行使申请指定管辖权,特别是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实际上是剥夺人的权。上级想管辖指定,但因为没有下级的申请,缺少指定的事实根据而无法指定管辖。因此为人设定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有管辖权的不积极解决管辖争议而侵害人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人诉清保护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是对权的进一步落实,是保护权的有力措施。从审判实践看,也迫切要求为人设定申请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将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不完全可行。某因地震等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办公行使管辖权、审判权,当然也无法行使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人中请上级指定管辖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已经有—上级从保护人的利益出发,根据人的申请使指定管辖权。但苦于缺少法律依据,只能避开申请人指定,有悖于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刑诉法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法律赋予政府有管辖交通的权利,管辖权具体是什么,只是限制吗,那法律赋予公民对私产有合法使用权又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管辖权异议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
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如何解释管辖法院的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判决。上一级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 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抢劫罪立案的管辖法院具体是哪个
抢劫罪一般由案发地法院审理,但罪犯居住地法院如认为合适也可受理。抢劫定义为以非法占财为目的,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财产所有人交出财物的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本来是打算协议离婚的,但是财产问题不能解决,现在要向法院起诉,请问离婚诉讼法院管辖,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回复] 二、特别管辖规定: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
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0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公司准备派他出差一段时间,然后就想咨询一下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方式是啥?
[律师回复]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如何解释法律规范管辖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判决。上一级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裁定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 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法法规 >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