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社会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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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2、征地拆迁的范围,3、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根据市政府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征收补偿和坟墓补偿)补偿费实行包干,标准为3.6万元/亩,其中3万元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万元为工作经费,0.5万元为征地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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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社会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征地工作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权益人三方利益。

(二)本次征地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镇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征地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

二、征地拆迁的范围

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至高速公路工程(段)勘测定界图,段长度为36.28公里,永久用地征地面积3454.41亩。其中,镇范围内931.42亩,项目征地拆迁由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部分组成。

(一)永久用地部分。

权属情况为国营上埇林场79.15亩(国有土地)、镇人民政府3.08亩(国有土地)、上埇城镇用地48.34亩(国有土地)、镇上埇林场17.86亩(国有土地)、上埇林场28.38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667.52亩,未明确用地单位国有土地87.09亩,实际征地面积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涉及的权属村委会有5个,分别是上埇村委会、礼都村委会、田头村委会、龙池村委会、棉寨村委会。改移道路、道路连接线、沟渠涵洞顺接用地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扩补征部分,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

(二)临时用地部分

1、大型临时用地:拌合站、取弃土场、堆料场、制梁场等为大型临时用地

2、小型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工棚等为小型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永久用地征地面积及临时用地面积以勘测定界图的数据为准。

三、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10.846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根据市政府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征收补偿和坟墓补偿)补偿费实行包干,标准为3.6万元/亩,其中3万元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万元为工作经费,0.5万元为征地奖励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琼府[2015]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包干费用按征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平衡统筹使用。

(三)按照市政府十四届43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荒地、沿海滩涂,给予“安置补助费”补偿。

(四)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及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涉及地上建筑房屋及附着物的,按市政府批准城市建设房屋参考基价及市政府批复的补偿标准执行。需要评估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安置按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坟墓按2500元/个标准补偿,特殊坟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5]103号)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出的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社会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一些内容,其中包括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征地拆迁的范围以及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三大块,并分别对其内容进行了解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焦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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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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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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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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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气污染;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中的装修材料,其中的相关污染物有甲醛;油漆、涂料、沥青、粘合剂中的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芳香烃、直链烃、卤代烃、醛、酮、醇等;建材所引起的空气污染如放射性和有机物挥发影响,往往是长期的连续的,有的居室装修几后年,其甲醛、苯系物的浓度仍严重超标。建材所产生的污染物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生殖系统等都会产生极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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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环境质量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噪声污染;施工噪音可以由各类施工机械产生,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设备同时工作加剧了噪声的影响程度;脚手架和模板的装卸、安装和拆除等也会形成噪声。一般的建筑施工是分阶段进行的,大体可以分成4个阶段,即土石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施工阶段和装修阶段。各阶段所使用的施工设备不相同,产生的噪声污染也不相同。 2、废水污染;建筑施工中的废水主要是由以下水类产生:井点降水、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建筑材料及输送管道的清洗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等。临时供水设施跑冒滴漏而无相应管理跟进,这都会导致施工现场污水漫流;将泥液、废浆直接排入下水道,沉淀后的原浆堵塞了下水道,导致次生水环境污染问题。 3、废气污染;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中的装修材料,其中的相关污染物有甲醛;油漆、涂料、沥青、粘合剂中的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芳香烃、直链烃、卤代烃、醛、酮、醇等;建材所引起的空气污染如放射性和有机物挥发影响,往往是长期的连续的,有的居室装修几后年,其甲醛、苯系物的浓度仍严重超标。建材所产生的污染物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生殖系统等都会产生极大危害。 4、粉尘污染;粉尘是地表扬尘的主要来源,也是衡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建筑粉尘污染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平整作业、水泥搬运、混凝土搅拌、木工房锯末、石灰、纱石和回填土等建筑原材料在运输、堆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或某些气象因素造成的。粉尘对人体的肺部影响很大,一旦吸入肺部,就会不可逆的永久性保留,直至死亡。 5、废弃物污染;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且深远,如难以降解,而且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不仅破坏环境美感、影响市容市貌、危害人类健康、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降低土地经济价值等。废弃物污染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建筑原材料的包装物和生活垃圾等组成。 6、光污染;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常见的建筑污染之后,又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在建筑施工现场的光污染主要是指电焊机发出的弧光、夜间施工时的强光等等,这些光污染有时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睡眠,有的甚至一旦直接照到人眼,就有致瞎的危险。 7、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排放;施工现场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类别非常多,比如废化工材料(往往有剧毒)及其包装物、废铝箔纸、工业棉布、油手套、含油棉纱棉布、漆刷、废旧测温计(含汞);试验室废液瓶(主要有重铬酸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强酸等);现场清洗工具废渣、机械维修保养液废渣(有些含重金属离子);办公室废复写纸、复印机废墨盒、废色带、废电池、废磁盘、废计算器、废日光灯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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