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起算)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大的不同是新法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算)
一般74天(7+7+60);特殊104天。
全程一般45天;特殊60天(45+15)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违反上述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难看出,该法对仲裁的结案时间进一步缩短,仍然是出于对劳动者担心维权时间过长“拖不起”的考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但相对地却加重了用人单位应诉的工时成本。
经小编介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审理期限是多久这一问题你是否已经清楚了解呢。小编要提醒的是,新的相关条例在旧的基础上对审理期限稍有改变,您在查看相关资料时要注意。另外,发生此类事情后一定要及时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及时解决,不影响您对以后新的工作安排。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秦皇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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