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经委,联合下发《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
1、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个人一次性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因企业破产而提前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提前退休年限对应的企业缴费部分,由破产企业补缴。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4、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单位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移交后由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5、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外,享受本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参照破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标准,预提费用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到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后,对其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
6、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统有关手续,并从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7、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足额补齐社保欠费,才能办理中断业务,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之前的社保欠费应由单位承担;
8、如企业不愿承担社保欠费的,本人可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企业的侵权行为,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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