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安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贯彻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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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

天津市保安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贯彻的?

劳动合同法》是指导双方签署、更改、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天津市作为直辖市,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制订过有关管理办法。那么天津市保安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贯彻的?下面律图小编收集了一篇天津市相关规定,我们一同做个了解吧。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第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

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上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及本款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或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对职工探亲待遇进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探亲假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和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

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

(二)被强制戒毒期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第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4月30日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天津市保安这类群体的合法权益,天津市特出台了关于贯彻天津市保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简单来说,其就是将《劳动合同法》中常见问题罗列出来,给予了重点突出。如果相关人员受到用人单位的不公对待,可以按照该“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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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贯彻贯彻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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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限期排除隐患《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备,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标准的行为,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属地监管、检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三条
第二款;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法规和规章;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依法查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停止建设,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
第三十三条;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二)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使以下职权、投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隐患排除后、法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条、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规章、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停止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调阅有关资料:(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法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经审查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检举、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地方标准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分级负责的原则、控告;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一)当场予以纠正,经审查同意、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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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指什么
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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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我最近就要签合同了,但是不到具体的细节,大家主动啊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什么原则吗??
[律师回复]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决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例如,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津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这就为大家解答了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什么原则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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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温津贴是怎么发放的?
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1、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2、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3、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与劳动者工资一并发放,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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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社区工作的,最近我们这边下达命令要求继续落实这个收养法,所以我想了解这个关于贯彻收养法是什么意思,相关法律新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2.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3.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绝公证。
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以上是关于贯彻收养法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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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师回复] 1.关于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
2.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 。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 。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3.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其倡导的原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列举的并且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主要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门。
4.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民法范畴,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竞争行为,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如何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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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 。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 。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3.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其倡导的原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列举的并且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主要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门。
4.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民法范畴,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竞争行为,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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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工作都会签订劳动合同法了,请问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好处是什么呀?有知道的人吗?
[律师回复] 企业和员工是一个有机整体。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也是必须的。任何企业都需要用工,有企业就有员工;企业没有员工就会解体;员工没有企业就会下岗。尤其是在实行经营者持股和员工集体持股的改制企业,员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员工,又是企业股东,两者目标相同、利益相通,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相互信任,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然而,每个劳动者的工作不同,创造的业绩不同,收益回报也不同。这就需要双方事前有个约定,也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发实施。它以专项法律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全面的规范,对规避法律的用工方式进行了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而言,表面看是一种压力,实质上是一种动力。企业没有压力就跳不出“用工管理混乱”的怪圈。企业有压力,才能完善和优化企业规范化管理。也就是说,要在规范用工时,借助法律效力把企业引上良性发展轨道。企业学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走法律程序,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贯彻力度要大,行动要快,措施有力,效果要好,落到实处。一是签好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合同而用工,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就会被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硬性要求,没有半点商量余地。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凡是新用工要先与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新用工没签劳动合同的不能用工。对已用工但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要补签好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仍不能签或不愿签劳动合同的,要停止用工。否则经办人和责任领导就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后果。过去一些短期用工以互相信任,签不签没关系的行为不能延续,一定要坚决杜绝。守法经营是我们的坚定信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那怕手续再繁锁都要认真做好,严格规范用工行为刻不容缓。二是学会保护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所相关的知情权。签合同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要如实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掩盖或隐瞒事实,过去是道德问题,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决不能弄虚作假,也决不允许员工对企业隐瞒事实真相。任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三是合理使用试用期。试用期目的是规避工作能力的风险,给劳动者一定时间适应岗位和用人单位考察对象的适应能力,而不是节约成本。任何以节约成本为目的滥用试用期,必然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紧张,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对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期部分要支付赔偿金。对违法约定合同期超过部分,以不签合同论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反而会加大成本。企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或违法约定试用期。四是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一定要依法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的有效措施。对劳动者而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消除疑虑,放心工作,大胆干事,为企业多做奉献。但必须明确,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人才的保护,它不是“铁饭碗”。对违规者达到辞退条件的,同样可以辞退。五是增强民主意识。公司规章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需要靠全体员工来执行,尤其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事前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征求意见,要把民主程序走到位,决不能轻率行事。公司多年来形成良好的民主作风不能丢,有利于公司建设的民主程序不能少,一定要严格民主程序。这也是以人为本、和谐运作的根本所在。六是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以及合同解除的各项工作。劳动合同续签要规范,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对员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法定时间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其期满日前或期满当日办理好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即解即走的,要补发至合同期满的工资。对合同期未满员工自己辞职,或虽然合同期未满但符合辞退条件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一定要给予补偿;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坚决不给补偿。对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一方面给予劳动者法律上支持,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并从此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另一方面,把员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提升到法律的层面。员工在履行合同中享受权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尽好职责,尽好“义务”。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岗位职责落实到位。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精力投入多少,奉献大小,服务态度好坏,“质”和“量”优劣,“做好”与“做了”,是最好的评价标准。只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客户口碑好,有自己的过程品牌,才是负责任的员工,守合同的员工,才是公司需要的员工,受用人单位欢迎的员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人是不受欢迎的,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企业要依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层领导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对照《劳动合同法》,严格检查本单位或本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检查中没有做好的,要尽快做好;做得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时间不等人,法律不会宽恕人。每个员工都要学好法律,用好法律、遵守法律,保护法律的尊严,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企、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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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1、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2、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3、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与劳动者工资一并发放,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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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可能就要上新公司去工作了,还是有点紧张的,毕竟没有进过正规公司上班,咨询下如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律师回复] 企业和员工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企业都需要用工,有企业就有员工;企业没有员工就会解体;员工没有企业就会下岗。尤其是在实行经营者持股和员工集体持股的改制企业,员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员工,又是企业股东,两者目标相同、利益相通,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相互信任,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然而,每个劳动者的工作不同,创造的业绩不同,收益回报也不同。这就需要双方事前有个约定,也就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发实施。它以专项法律的形式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全面的规范,对规避法律的用工方式进行了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与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了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建和谐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而言,表面看是一种压力,实质上是一种动力。企业没有压力就跳不出“用工管理混乱”的怪圈。企业有压力,才能完善和优化企业规范化管理。也就是说,要在规范用工时,借助法律效力把企业引上良性发展轨道。企业学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走法律程序,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贯彻力度要大,行动要快,措施有力,效果要好,落到实处。一是签好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合同而用工,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就会被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硬性要求,没有半点商量余地。公司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定要引起重视,凡是新用工要先与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新用工没签劳动合同的不能用工。对已用工但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内要补签好劳动合同,一个月内仍不能签或不愿签劳动合同的,要停止用工。否则经办人和责任领导就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后果。过去一些短期用工以互相信任,签不签没关系的行为不能延续,一定要坚决杜绝。守法经营是我们的坚定信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那怕手续再繁锁都要认真做好,严格规范用工行为刻不容缓。二是学会保护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所相关的知情权。签合同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要如实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掩盖或隐瞒事实,过去是道德问题,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决不能弄虚作假,也决不允许员工对企业隐瞒事实真相。任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三是合理使用试用期。试用期目的是规避工作能力的风险,给劳动者一定时间适应岗位和用人单位考察对象的适应能力,而不是节约成本。任何以节约成本为目的滥用试用期,必然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紧张,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对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期部分要支付赔偿金。对违法约定合同期超过部分,以不签合同论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反而会加大成本。企业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或违法约定试用期。四是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一定要依法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的有效措施。对劳动者而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消除疑虑,放心工作,大胆干事,为企业多做奉献。但必须明确,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人才的保护,它不是“铁饭碗”。对违规者达到辞退条件的,同样可以辞退。五是增强民主意识。公司规章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需要靠全体员工来执行,尤其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定要事前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征求意见,要把民主程序走到位,决不能轻率行事。公司多年来形成良好的民主作风不能丢,有利于公司建设的民主程序不能少,一定要严格民主程序。这也是以人为本、和谐运作的根本所在。六是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以及合同解除的各项工作。劳动合同续签要规范,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对员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法定时间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其期满日前或期满当日办理好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即解即走的,要补发至合同期满的工资。对合同期未满员工自己辞职,或虽然合同期未满但符合辞退条件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一定要给予补偿;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坚决不给补偿。对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一方面给予劳动者法律上支持,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障,并从此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另一方面,把员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提升到法律的层面。员工在履行合同中享受权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尽好职责,尽好“义务”。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把岗位职责落实到位。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精力投入多少,奉献大小,服务态度好坏,“质”和“量”优劣,“做好”与“做了”,是最好的评价标准。只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客户口碑好,有自己的过程品牌,才是负责任的员工,守合同的员工,才是公司需要的员工,受用人单位欢迎的员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人是不受欢迎的,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企业要依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层领导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对照《劳动合同法》,严格检查本单位或本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检查中没有做好的,要尽快做好;做得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时间不等人,法律不会宽恕人。每个员工都要学好法律,用好法律、遵守法律,保护法律的尊严,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企、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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