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城管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是没有处罚的权利的,但实际上这样的认识并不准确,只能说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对一些规定了的行为拥有处罚的权利。那到底城管执法可以处罚什么行为?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城管执法可以处罚什么行为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在明确了处罚权范围的同时,也对城管执法能够采取的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项:
1、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3、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4、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5、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6、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注意: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4、如果当事人对城管执法中有任何不满意的,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关于城管执法可以处罚哪些行为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生活中,出现的城管打人的情况不在少数,而此时受害人要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利对自己实施侵害行为,要是没有权利的话,那么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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