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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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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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不付工程款怎么办?

一、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均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那么施工企业又该如何正确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还应采取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追偿。

2、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首先,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其次,经催告后建设单位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就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付建设工程价款。这里要特别阐述一下施工企业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这种方法。该方法授权施工企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照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举证证明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及优先受偿权已具备行使条件。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会驳回施工企业的申请,施工企业需另外提起确权之诉,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后,方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3、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逾期施工企业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也就丧失了就工程价款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1)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施工企业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2)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在竣工之前建设单位已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只能就消费者没有购买或没有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

在建设单位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了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可对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代位诉讼时要注意以下条件和程序:

1、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要合法有效,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建设工程已办理完结算手续,建设单位确实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

2、建设单位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建设单位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并且建设单位又拒付工程价款。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即视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不认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由次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3、施工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可就其对建设单位的抗辩权向施工企业进行主张。

4、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为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进行,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5、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请求的数额应以建设单位所欠工程价款或次债务人对建设单位所负债务为限,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够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

目前,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时,往往直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偿还拖欠的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单位无力偿还,但其对外却享有到期债权的话,施工企业除了可以按上面的方法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外,还可申请法院追加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上述有权力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并且施工企业已就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施工企业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在收到施工企业的书面申请后,会向建设单位和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3、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再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次债务人仅对履行通知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可对其无异议的债务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4、建设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或延续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施工企业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5、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给出了提起诉讼的几种处理不付工程款怎么办的问题。主要是从法律的手段上给出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三种方法。但是,这么做基本上是没有下次的合作了。在实践中,可以采用抵账、工人投诉、仲裁等方法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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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进度款怎么样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给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进度款怎么样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给谁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在选用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造价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工程款付清,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
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
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督促流程和支付令督促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流程和支付令督促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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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不按合同支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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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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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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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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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市场主体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淡薄法律,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力,对有悖规则的市场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制约。多年来这种“民不究法不办”的状态,致使拖欠者堂而皇之,被拖欠者敢怒而不敢言,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市场愈演愈烈。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如《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却缺少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和业主违约责任条款,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律保障。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造成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又如《招投标法》虽出台已久,但尚无实施办法,严格操作仍有困难。再如我国《刑法》缺少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致使恶意拖欠行为一再得逞。 具体表现在: 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压力。 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工程进度怎么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操作程序 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 (3)付款方式 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种手段,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人在开户银行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汇票到期后持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还可以因地域情况采用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的方式,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 (4)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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