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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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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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立即停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2、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3、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4、抢救伤者或财物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六、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交通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驾驶机动车,要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都知道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人员伤亡的,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那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有哪些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1、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在夜间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打开示宽灯和尾灯,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同时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求救(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如果事故现场发生火灾,还应通知消防部门(火灾求救电话:119)同时告知引燃原因、火势大小及被困人员情况。

3、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遗留的痕迹并确保散落物不被随意挪动位置。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当事人在交管人员到达之前,可用绳索等材料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应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尽最大努力救助,并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但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情况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疗单位派救护车前往抢救。对于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抢。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当事人首先应关掉车辆引擎,消除火灾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如果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将此情况报告交管部门及消防人员,同时做好防范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应及时报案。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哪些处理时限: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4、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8、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的讲解。应注意的是,保护现场主要是指:标记现场位置,标记伤员倒卧的位置,保全现场痕迹物证,协助公安机关寻找证明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高速公路设施,以免造成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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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属于紧急措施吗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应用并非紧急事件所必需。其主要目的在于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逃脱审判或者对诉讼程序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时,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决定实施此项措施,以确保诉讼流程得以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取保候审也为嫌疑人提供了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参与诉讼的机会,但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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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紧急避险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根据通说,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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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中的紧急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车中,各种险情大都是突然发生的,只有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阻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等。因此,掌握一些特殊的驾驶技术和应急措施,对确保特殊情况下的人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1.应急处理原则
1)沉着、冷静。遇到紧急情况,要保持沉着的心态、清醒的头脑,切勿惊慌失措。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采取果断措施是做好避险的先决条件。
2)重减速、轻方向。遇到紧急情况,首先是减速,只有当减速后仍然不可避免地要相撞时,才采取打方向避让的措施。高速时直接打方向,尤其是急打方向,往往使本可避免的事故无法避免。
3)先人后物,先人后己,当危及人员伤亡时应优先考虑保护人员。当自车和他车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为对方提供便当的避让措施,把危险的避让措施留给自己。
4)避重就轻,减少损失。危急关头,如何能避免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就如何处置,可以不受交通法规的限制,以减轻事故损失后果。2.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2.1车辆碰撞时应急措施车辆碰撞多发生于前车突然减速或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其损失的程度主要决定于撞击速度和部位。1)当车辆有发生侧面碰撞可能时,首先应控制方向,顺前车方向极力改侧撞为刮撞,以减轻损伤程度。同时驾驶员身体向右侧倾斜,双手应握紧方向盘,后背尽量靠住座椅靠背,稳住身体,避免被甩出车外。2)即便已采取制动措施,车辆也不可避免地发生正面碰撞或追尾相撞时,还应判断撞击方位和力度。若主要方位不在驾驶员一侧,则驾驶员应双臂稍曲,紧握方向盘,以免肘关节脱位。同时,双腿向前挺直,身体向后紧靠椅靠背,使身体定位较稳,不致头部前倾撞击挡风玻璃或胸部前倾撞击方向盘。若判断车辆撞击方位在驾驶员一侧或撞击力相当大时,则应毫不犹豫地抬起双腿,双手放弃方向盘,身体侧卧于侧座上,避免身体被方向盘抵压受伤。2.2车辆爆胎时应急措施当轮胎急剧泄气和爆破时,车身将立即倾斜,方向盘随之以极大的力量自行向该方向急转,很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此时应注意:1)抬起加速踏板,双手紧握方向盘,尽力逆向抵住方向盘的自转,努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当速度降到适当时将车驶往道路一侧停车。2)切忌向其相反方向急转方向盘或急踩制动。否则,车辆会发生蛇行或侧滑,使驾驶员更加慌乱,势必造成翻车或撞击等重大事故。2.3车辆倾翻时应急措施车辆倾翻一般都有先兆,如横向倾翻时,驾驶员身体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有向外飘的感觉;路肩外斜坡翻车时,车身先慢慢倾斜;纵向倾翻时,驾驶员会有车头下沉或车尾翘起的感觉。当感到车辆不可避免地将要倾翻时:1)双手紧握方向盘,双脚钩住踏板,背部挺靠座椅靠背,尽力稳住身体随车一起翻转。若车辆连续滚翻,则应尽量使身体往座位下躲缩,抓住踏板,变速杆等将身体稳住,避免身体在车内滚动。2)有可能跳车时,应向翻车相反方向或运行方向的后方跳车,切不可顺着翻车方向跳出,否则跳出车外后反而会被车辆压碾。3)翻车时,如感到不可避免地要被甩出车外,应当毫不犹豫地在甩出的瞬间猛蹬双腿顺势跳出车外。落地前双手抱头,缩腿、顺势滚动、自然停止,不要伸展手、脚强行阻止滚动,否则更加剧损伤。4)翻车后,应及时放出油箱内的燃油,卸下蓄电池,以防再引起火灾。2.4车辆失火、爆炸时应急措施车辆在碰撞、翻车、坠落时均可能产生明火,甚至会引起爆炸。1)车辆在碰撞、倾翻、坠落后,人员尽可能地快速离开车辆,车门无法打开时,可从挡风玻璃处脱离;当火焰逼近无法躲避时,应用身体猛压火焰,冲出火区。冲出时,注意保护好外露的皮肤。当车上装有易爆物品时,应及时远离危险区,爆炸前,应利用地形地貌,迅速就地卧倒,以免遭受二次伤害。2)隧道中发生火灾时,应迅速驶出洞外,远离车辆、人群,再设法灭火,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交通中断。驾驶员应及时关闭点火开关、油箱开关,有可能时还应取走车上的燃油。2.5车辆倾犄或悬空路肩时应急措施此时,若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车辆倾翻,驾驶员应组织好人员脱险,然后仔细观察险情,采取相应措施。注意保持车辆平衡,不能冒险开动,以防发生倾翻。2.6车辆制动失效时应急措施车辆制动失效,意味着速度失控。为此应设法降低车速。将挡位迅速换入低速挡。逐渐均匀地拉驻车制动。不在万不得已时,不要一次拉得过紧,以防驻车制动装置失效、损坏。控制行驶方向,将车辆靠向路边,逐渐减速停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可适度地使车辆右侧靠向防护栏使其摩擦产生阻力,强制车辆减速。切忌贴靠过度,造成翻车。2.7车辆方向失控时应急措施迅速松抬加速踏板,将挡位换入低速挡。逐渐均匀地拉紧驻车制动。当车速降至适当再踩下制动踏板减速、停车。2.8车辆掉入河水时应急措施车辆掉入河里,当河水很浅时,待车辆稳定后,摸清水流、水底情况,设法驶出或牵拉;若驾驶室被水淹没,不要急于开车门、车窗,待车厢或驾驶室被水灌满时,深吸气破窗或推门潜游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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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紧急程序。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有充分时间去申请并获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为了及时防止危险状态的发生,制止危险行为的继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允许行政执法人员先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待行政强制措施完成后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并补办相应的手续。
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或是出现证据灭失等无法挽回的情形。由于不需要履行事先的批准程序,在紧急状态下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完全依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判断,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很大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事后控制手段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进行约束和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紧急措施采取之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这样规定不仅体现灵活性和原则性的有机结合,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对程序正义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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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包括划定控制区域、采取强制措施、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 应急反应措施
4.
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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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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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本法在附则中对授权 组织实施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要具备几个条件: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分别根据证券法、保险法、电力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 能,一般的组织不得被授权成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 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组织,地方性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不得成为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在法定范围内独立 实施强制措施,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 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后果。 被授权的组织经法定授权后,遵守 本法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包括划定控制区域、采取强制措施、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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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应急反应措施
4.
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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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发生事故时谁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采取措施之前,必须要先判断受伤的部位、伤情的严重程度等相关事项,当然,不管事故现场是否有人能担任采取急救措施的重任,在事故发生之后,都需要及时的拨打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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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24小时之内补办好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该的立即解除。具体规定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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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急救措施?
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车祸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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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应急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 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 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 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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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哪些紧急处理措施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哪些紧急处理措施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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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参加以下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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