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3
浏览10w+
孙欢律师
孙欢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297人
专家导读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ArticleTitle}

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有空闲的房屋,那么就可以出租给其他人。但其实,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不是所有空置的房屋都能够出租的。那具体来说,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呢?各位不妨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若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违法规定将房屋出租了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此时对当事人而言,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不管是出租房屋还是租赁房屋,其实都应该事先搞清楚究竟哪些房屋是不能出租或租赁的。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5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57****62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1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7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8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6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4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6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8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7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2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2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2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6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房屋租赁·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连云港188****457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0****118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34****859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13浏览 2024-10-06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0w+浏览2024-03-01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0浏览 2024-09-28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32浏览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0w+浏览2024-03-02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不得租赁的情形包括: 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等技术标准、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及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人员住所出租。
33浏览 2024-04-22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474浏览
请问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
10w+浏览2023-09-12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不得租赁的情形包括: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等技术标准、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及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人员住所出租。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是什么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具体情形如下: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16浏览 2024-09-28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481浏览
什么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
10w+浏览2024-02-22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不得出租的有哪些情形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1、房屋没有合法产权证的;2、房屋未经综合验收的;3、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4、房屋出租未经原承租人书面同意的;5、房屋权属有争议的;6、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9浏览 2024-09-15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br/>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br/>(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br/>(二)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br/>(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br/>(四)权属有争议的;<br/>(五)属于违法建筑的;<br/>(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br/>(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br/>(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br/>(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一般违约责任。<br/>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br/>(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br/>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br/>(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br/>(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br/>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br/>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br/>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br/>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br/>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br/>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br/>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br/>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br/>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b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br/>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br/>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br/>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br/>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br/>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br/>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r/>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br/>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br/>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79浏览
有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0w+浏览2023-09-22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 >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京135****4639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0****587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7****440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