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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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何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怎样成立

一、如何成立运输合同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1)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2)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4)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5)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包括:

(1)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3)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4)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二、运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民法理论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相区别,认为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成立后的合同分为合法合同和不合法合同。

民法理论要求的合法合同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根据合同生效的要件,要件完备的合同为合法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欠缺某种要件的合同则成为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运输合同中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没有显著意义。一般来说,无论是客运合同或是货运合同,运输法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均不于其它合同,凡经成立的合同,大都是有效的、合法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运输合同实践中十分罕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切运输合同都是合法合同,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实际生活中,不法运输合同行为比比皆是,如公路客运中强行拉客,铁路客运中拒绝售票,公路货运中的合同欺诈,铁路货运中违禁违限运输,等等。但是,运输民法典中,一般均不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是以损害赔偿和行政制载两种方式予以处理,实质上是成立和生效的竟合。

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运输合同而发生纠纷,我国法律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对方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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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怎么成立运输合同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1)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

2)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4)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5)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包括:(
1)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3)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4)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二、运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民法理论将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相区别,认为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成立后的合同分为合法合同和不合法合同。民法理论要求的合法合同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根据合同生效的要件,要件完备的合同为合法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欠缺某种要件的合同则成为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运输合同中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没有显著意义。一般来说,无论是客运合同或是货运合同,运输法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均不于其它合同,凡经成立的合同,大都是有效的、合法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运输合同实践中十分罕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切运输合同都是合法合同,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实际生活中,不法运输合同行为比比皆是,如公路客运中强行拉客,铁路客运中拒绝售票,公路货运中的合同欺诈,铁路货运中违禁违限运输,等等。但是,运输合同法中,一般均不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是以损害赔偿和行政制载两种方式予以处理,实质上是成立和生效的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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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支付运费的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律师说法: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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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
1、约定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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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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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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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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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由于本罪展选择性罪名,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都可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如行为人在出售或购买伪造货币当中正讨价还价时被抓获的,或者行为人在运输伪造的货币途中被截获的等,都展于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都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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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实际损失赔偿,交通运输企业负担过重,将会制约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商品的品种越来越复杂,价格越来越高,对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交通运输业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的运费水平普遍较低,存在“高物价、低运价”的情况。在低运价的条件下,运输业的运输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运输成本,若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则一些运输企业将难以经营下去。  
2.运费未与货物价格直接挂钩。  当前,运输企业运输的货物品种繁多,价格差异巨大,但我国的运费水平主要是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结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制定的,并未考虑货物本身价格的贵贱。货物的运价率虽有区别,但高低相差不过几倍,远不能适应各种货物的实际价格的差异。故运输企业承担的货物损失价值与其所获得的收益是不相称的。  
3.国家价格管理体制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商品价格的差异逐渐在扩大,即使同一地区、同一产品的价格也不尽相同,而交通运输业的运价则较为固定,有些运输方式还实行国家定价,即不能随行就市加以变化,从而出现了以“死运价”对“活物价”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几个托运人运输同一品种的货物,向运输企业交纳相同的运费,发生事故后,却索取不同数额的赔偿金的情况。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况也是不合理的。  
4.运输中的风险,不应全部由运输业承担。另外,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也是国外交通运输业的惯例。  货物运输的产品是货物的位移,完成一个运输过程往往要跨越广大的地区。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运输过程中,不能确定的外部因素极多,运输业负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这些危及安全的因素,绝不是运输业本身所能解决得了的。显然,发生事故都要承运人全部包下来是不公平的。应寻求承、托双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保价运输的概念  保价就是货物的保证价值,也可称为声明价格。所谓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货物保价运输既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行限额赔偿后,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利益对等的一种赔偿形式。  
(三)保价运输的特点  
1.保价运输是运输企业实行限额赔偿后,为了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权益对等,在法律上给予托运人的一种权利。在运输企业承运时,法律上保证托运人自愿决定是否行使这个权利。  
2.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流动,并一直处在运输企业职工的劳动和监护下,这有利于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3.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作为保价金额。货物的实际价格除货物自身的价格外,还包括承运前已发生的税款、包装费用和运输费用。  
4.保价运输除对托运人的损失起补偿作用外,运输企业可以直接采取特殊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5.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是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全程负责。  二、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虽然都有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经济损失的目的,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  保价运输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运输法律法规;而运输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法规。  
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运输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运输保险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  因素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货物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向投保人补偿后,有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3.赔偿方式不同。  保价运输赔偿的依据是保价协议,它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此协议,托运人要缴纳一定的保价费,承运人以保价金额承运,发生承运人责任的损失时按保价运输的原则赔偿,即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运输保险的赔偿依据是保险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4.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限额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运输保险目的则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救济问题。前者是运输责任的延续,后者是一种社会补偿方式。  
5.对货物的安全管理不同  货物保价运输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作为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因保险公司不参与运输管理,它只是一种经济补偿形式。  
6.资金运用的范围不同  运输保险的保费收入,除用于赔偿外,主要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而保价运输的保费收入,除用于赔偿外,主要用于改善运输设施,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比运输保险更直接地照顾了托运人、收货人的权益。ttttt
运输货物,货物运输协议,货物运输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手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 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 2.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 2.3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 2.4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 2.5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 2.6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 2.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3双方约定的上述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总则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变更、解除 7. 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 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 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 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其他约定: 8. 1、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代理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因故未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甲方向乙方代理补交时,乙方代理未向甲方主张支付逾期期间利息的,视为乙方放弃。法律规定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款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甲方未从支付的合同金额中扣除时,乙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8. 3、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其与甲方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8. 4、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 10、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1 1.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 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1 2.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12.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12.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出运方违约金。 12.3承运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目的港,每逾期一天,按货物空运费的2%支付出运方违约金。 12.4承运方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由承运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出运方。 1 3.其它 13.1本合同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应通过合同双方,在相互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13.2在相互合作的精神下,合同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13.3对于其它航线,乙方也将提供最优惠价格,同时甲方也将向乙方提供最大的箱量,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3.4未述事宜按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条约执行。 13.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6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13.7《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约人: 签约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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