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加以规范和调整。
所谓诺成性合同,乃指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即可自动宣告签订并立即生效的合同类型;反之,实践合同则需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再辅之以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方能正式生效。因此,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它们各自生效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所区别:对于诺成性合同而言,只要双方法律主体在意思表示方面取得共识,那么合同便可以即刻生效应并约束双方当事人;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除双方达成协议外,还必须将标的物现实交付,合同方能正式起效,此时条约方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运输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吗
运输合同,本质上应归类于劳务合同类别之中。
首先,货物运输合同,乃承运人履行其义务,将特定货物从指定的起运地点安全地运输至与之约定的目的地,期间,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支付相关的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一定义中,其核心内容主要强调的是由承运人为主体,向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服务。此劳务虽无实体性、具象性的劳动成果产出,
然而,却能够满足托运人对于运输服务的需求,致使其从其中获取利益。
其次,劳务合同,则是指以劳动力作为主要形式,向社会提供各类服务的民事合同。此类合同通常是在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涉及到关于某一项劳务及劳务成果的协议条款。具体而言,
1、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实际劳动力,即劳务,这是一种行为性质的标的物。劳务合同的实质,是以劳务为交付对象的合同。
2、
然而,每一个具体的劳务合同,其标的物对于劳务行为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有的偏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例如运输合同;而有的则更注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劳动成果,比如承揽合同。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货物运输合同,实际上也应当被视为一种劳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规的规定,运输合同大多被视作是诺成性的合同形态,这意味着在当事人双方就相关事项形成共同意思表示之后,该项合同即可宣告正式成立并且具有生效效力,而不需要实际上完成相关货物或服务的交付。然而,相对于这种情形而言,实践合同的生效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并且还需经过实际货物或服务的交付过程后方能得以实现。因此,诺成性合同和实践合同之间最为关键性的区别便在于他们各自的生效条件:诺成性合同仅仅依靠当事人双方对于相关事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而实践合同除了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实际完成相关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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