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拥有、使用、纳税与我们息息相关。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们对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楚,导致土地权拥有者与土地实际使用者在缴纳土地税的问题上发生纠纷。我们应当如何确定土地税的缴纳人呢?接下来,法律律图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法规,帮助您解疑答惑。
一、土地使用税的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就是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人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缴纳的相关知识的介绍,一般来说,应当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来缴纳土地税,出现上文中的三种情况时,便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税。不过人们对于“实际使用”的定义仍有分歧,小编认为,对“实际使用”的解释不光从单纯的物理上的占有和使用来看待,还可以从取得的实质性的权利来判断。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您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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