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种情况的申请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期了,复议机关会以申请复议超期为由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起诉的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超期起诉的话,法院会以超期为由不受理。如果知道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的时间超过了60日,但不满90日,这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是不受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便成了唯一的维权途径了。
如果认定此类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由于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申请人的维权路径就彻底堵死了。如果认定此类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受理,法律又向申请人敞开了大门。因此,认定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变成了尤为重要的事情。
二、案件类型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地越来越严格,村民申请宅基地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村民之间因争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再加上农村占地拆迁时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拆迁补偿,因拆迁补偿产生的巨额经济利益也导致村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当而申请撤销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申请撤销他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案件常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宅基地使用权一开始归老人所有,老人去世后,政府在没有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又颁发给了其中一位继承人或者第三人,继承人申请撤销后来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2、老人与儿子一块居住,一开始宅基地使用权证在老人的名下,政府在没有经过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到了儿子的名下,由于老人与儿子之间关系恶化,老人想要回房屋及宅基地而申请撤销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3、邻居之间在建造房屋时对两家宅基地的边界产生争议,经过实际测量后发现两家之间的宅基地存在重合的部分,一方申请撤销另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互相申请撤销。
不管怎么说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村民间争论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又由于土地的案件非常的特殊,所以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管辖也就非常的慎重。国家规定了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只是在向法院申请的时候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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