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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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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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现在土地资源的稀缺,为了让土地资源可以更加合理的被运用,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的土地资源,所以国家出台了有关房产、土地的相关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是什么样的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出台相应的管理办理,从而使得房地产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当然为了能够让房地产管理办法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所以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这也让大家可以更快、更准确的理解房地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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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关系的确定。房屋租赁契约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承租公有房屋时,先由承租人向房屋分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配部门同意批准,发给住房证。然后双方共同清点房屋的装修设备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填写“装修设备保管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即成立。承租私有房屋时,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订约建议,即要约,出租人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接受,即成诺。经过要约和成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租赁契约,并报当地房管机关备案后,租赁关系即告成立。[1]
(2)租赁契约的变更。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出现加以变更,可以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或合同标的物的变更,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变更。如承租人之间的房屋交换,承租人由于工作调动、人口增减、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等原因,都可能引起租赁关系的变更。这类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及时会同出租人(房屋管理单位)修订原有租约。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即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担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契约的终止。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积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的。
③承租人故意损害承租的房屋,或将承租的房屋长期空闲6个月以上不用的。
④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⑤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确需自用房屋的。
⑥出租的房屋属于危房,影响居住安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⑦租期届满的。对于公有房屋,虽无租期限制而终止租赁契约,但发生上述情况时,房管部门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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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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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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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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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有哪些内容,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2017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范本如下: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股份合作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改变拟更新改造区域[1]----片区老工业厂房/旧住宅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差/产业收益低/环境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土地用途和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等状况,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本着“改造增值,优于现状收益,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片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合作事宜订立合同,内容如下,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项目更新范围及现状
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项目区域现状见附件一。(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材料:地块现状一览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
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情况见附件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通过审批,可附本城市更新项目的专项规划)
甲方在项目区域内的房地产占地(包括构筑附属物)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厂房面积 平方米),详细情况见附件三。
第二条 项目改造期限:
2.1 本协议签订后,应在 个月内(建议12个月内)制定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通过甲方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2.2 本协议签订后,应在 个月内(建议24个月内)完成 %以上(建议90%以上)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分期建设的,应在 个月内(建议24个月内)完成首期 %以上(建议90%以上)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
2.3 本协议签订后,应在 个月内(建议36个月内)完成更新改造区域中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筑物拆除工作;分期建设的,首期应在 个月内(建议36个月内)完成更新改造区域中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筑物拆除工作,其它期应在 个月内(建议60个月内)完成更新改造区域中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筑物拆除工作。
2.4 本协议签订后,从取得本项目(或各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完成本项目(或各期)的全部改造建设工作,建设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准许顺延。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 本项目现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已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还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签订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建筑物,申请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房地产证注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项目建设,房地产预售和规划验收等。
3.2 甲方同意以项目区域内自有的房地产,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与乙方合作进行更新改造。
3.3 甲方负责为合作项目提供非农建设指标约 平方米。
3.4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以甲方自有的房地产占地面积计算,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其中工业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500万元,商住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000万元,共 元,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支付。
3.5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部出资,包括拆迁补偿款项、物业拆除及场地平整、本项目报批立项、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相关规定缴交地价款、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申办开工许可证、工程建设开发及地盘管理、楼宇销售等工作及办理上述工作中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保证投资到合作项目的所需资金充足和及时到位。
第四条 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原则
本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原则为:以政府同类同期补偿安置标准为基线,以周边相同的旧改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标准为参数,以被搬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尊重本项目补偿安置标准的基础上,搬迁补偿方式尊重被改造业主的选择权。甲、乙双方协商共同拟定本项目城市更新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同意以项目区域内自有的房地产与乙方合作进行更新改造。
5.2 本协议应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表决过程参照《龙岗区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工作指引》的相关内容。甲方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说明、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报街道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经街道办备案批准后签订。
5.3 甲方应做好本项目各阶段的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5.4 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甲方应停止在甲方项目区域内的建设、装修等相关行为。因甲方抢建、装修等行为造成的补偿款增加部分,乙方不予补偿,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拟更新改造区域内的其他抢建、装修行为,甲方及时向乙方反映。
5.5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本项目审批工作,包括及时盖章、及时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文件、资料等。
5.6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应将搬迁区域内属甲所有的房地产的产权资料、建筑面积,外卖地(包括租赁土地使用权)以及合作建房的相关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复印一套给乙方。属其他权利人所有的房地产的权属核实工作,甲方可予以配合,并收取协助费、工作费,协助费及工作费的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决定。
5.7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商工作及签订房屋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工作,甲方有权收取协助费、工作费,协助费及工作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5.8 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于乙方将属甲方所有的的安置房交付后 天内,将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返还于乙方。
5.9甲方应做好安置房的选房工作,根据被搬迁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顺序来确定选择回迁安置物业的顺序号。
5.10甲方配合本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工作。
5.11 根据本项目工作需要完成其他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应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内容中的改造目标、建设意向等城市更新诉求,实施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6.2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本合作项目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合作开发协议,亦无权转让本项目,不得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3 作为本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自行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安排、项目策划、宣传、销售、银行按揭及产权过户等相关工作。
6.4 负责本项目的全部出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6.5 根据本项目进展足额投入所需资金,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保证本项目按期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及时支付本项目搬迁补偿过程中产生的专项工作经费:包括测绘费、评估费、法律顾问费等;及时向被搬迁人交付回迁安置的安置房及支付补偿款项。
6.6 乙方作为本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负责在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毕及拆除工作完成后,报请区城市更新办及相关部门确认改造实施主体。
6.7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本项目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商工作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协助费、工作经费及奖励,协助费按每平方米用地面积 元标准收取,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有协助费、奖励等约定)
6.8乙方应优先建设用于安置用途的房屋,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交付给被改造业主,并保证安置房的建设档次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6.9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的办法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
6.10对甲方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及上报的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6.11对于城中村以外的区域上的工作,乙方对于甲方的配合工作给予协助费标注由双方另行协商。
6.12 根据本项目工作需要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内容中的改造目标、建设意向等城市更新诉求,实施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就本合作项目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转让本项目、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无效,转让本项目、设置第三方权益的行为无效,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7.3 乙方未按项目进度及工作需要按时支付各项费用,导致本项目工作进展迟缓或造成中途停止相关工作,属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4 乙方未能及时支付甲方协助费及工作经费,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暂停协助工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5 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建议12个月内)制定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通过甲方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6 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建议24个月内)完成 %以上(建议90%以上)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分期建设的,未在 个月内(建议24个月内)完成首期 %以上(建议90%以上)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7 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建议36个月内)完成更新改造区域中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筑物拆除工作;分期建设的,首期未在 个月内(建议36个月内)完成更新改造区域中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筑物拆除工作,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8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从取得本项目(或各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如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准许顺延)未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改造建设工作,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
8.1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公司的有关文件、数据、信息等,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方泄漏,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8.3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 本合同书经双方签署盖章并经股份合作公司签字盖章、乙方按时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5 本合同书一式八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报甲方主管部门一份,其余份数根据工作需要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股份合作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所在街道集体资产主管单位意见:
甲方所在街道集体资产主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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