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需要履行,都有相应的权利可以享有,这就导致这种合同关系存在很多风险。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赋予了各种各样的抗辩权,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其中的两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二者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但也存在许多不同点,详言之,它们在概念含义、构成要件以及适用条件三个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在选用抗辩权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权利主张,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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