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哪些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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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前提条件不同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哪些不同?

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为了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受任一方损害,合同当事人都可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保护自我权益。如果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将在未来发生且是可预计的,当事人就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来降低未来可能受到的损害。那么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作详细的介绍。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通常是先履行债务者预期后履行债务者无力履行债务后而行使的权力,而预期违约是只要合同当事人存有违约行为或预期违约都可及时的终止合同以保证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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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是什么
1、前提条件不同。2、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3、时间要件不同。4、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5、法律救济方法不同。6、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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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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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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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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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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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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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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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如何区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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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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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有哪些
二者区别和联系如下: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联系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预期不履行进行救济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第94条第2项和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两项制度结合起来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两大法系的一种尝试。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这两项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前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债权人都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但从性质上说,预期违约制度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畴,而不安抗辩权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两种制度的适用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功能、行使条件、行使依据、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和法律救济等方面,不能互相替代。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一般而言,不安抗辩权亦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因为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债务,而并非终止合同债务或者消灭合同债务。因此,倘若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作了对待履行,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
2.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谓“解除合同”,就是终止合同关系,或者消灭合同关系,换言之,就是终止合同之债,或者消灭合同之债。这就是说,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对方未于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情形下,即有权解除合同,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因此,不安抗辩权在这一情形下的行使,即由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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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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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异同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
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默示预期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哪
不同之处在于:
1、适于的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的情况,而默示预期违约无此限制。
2、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的权利主体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默示预期违约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主张。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依据的原因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债务人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因此,预期违约依据的条件更为宽泛。我国有的学者对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了对比,认为二者有明显区别,不能相互代替。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不安抗辩权更利于保护交易秩序。而还有人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虽然在某些万面存在差异,但制度价值是一致的。
就本来意义而言,不安抗辩权表明债务人于合同债务到期时,要求债权人先为一定的担保或给付行为,在债权人未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前,债务人可拒绝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是债务人免除先为给付的特殊法律理由,也就是说,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请求权,免除先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而不安抗辩权就行使完毕,双方继续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如对方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有义务先为给付的一方有无权利解除合同呢?对这一点,大陆法系的民法规定得不明确,但学理大多认为,中止履行的这种持续抗辩权不能永久持续,这样会使合同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中,故在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末为对待给付经过一定时间,也应赋予抗辩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使之从合同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使法律关系及早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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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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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自学法律,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很多内容看不明白,问一下现在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的区别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哥哥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年底到期,前几天供货商说要结束合作,原因是不干了,咨询一下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如下几点: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这是因为,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择期可以根据期限规定进行抗辩,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此可见,虽然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但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范围及救济手段较之不安抗辩更为广泛。不安抗辩权仅允许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性质是防御性的;而预期违约却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及索赔损失的权利,并得作为诉因提起诉讼,其性质是攻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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