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动产买卖专属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不动产买卖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为便于法院调查、勘验等工作进行,也符合当事人合理预期。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涉及不动产买卖的合同纠纷,包括普通商品房、政策性房屋等买卖合同引发的争议,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该专属管辖。
二、不动产买卖需要什么资料办理
不动产买卖所需资料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卖方需提供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若房屋存在共有情况,还需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
买方通常要准备身份证。若需贷款购房,还需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资料,用于银行评估贷款资格。
此外,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明确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条款。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申请书、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具体资料建议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以确保准备齐全,顺利完成不动产买卖手续,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办理受阻。
不动产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需依具体情形而定。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比如,因卖方违约不卖房,买方若已支付定金,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有差价损失,卖方也需赔偿。若买方违约不买房,卖方可能没收定金。同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总之,违约赔偿旨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维护合同的公平与严肃性。
在了解不动产买卖专属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之后,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管辖如何确定,虽然专属管辖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细节需要明确。另外,涉及不动产买卖管辖中,若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该约定与专属管辖规定产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这也是很多人会遇到的疑惑。如果您对不动产买卖专属管辖规定的具体适用、合同无效后的管辖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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