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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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姗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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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的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最迟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属于合同期间,当然要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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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但有不少人都不知道该合同应该在什么时候签订。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是否要签劳动合同?如果需要,那作为劳动者,面对“强大”的用人单位,其在试用期内应该注意哪些陷阱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试用期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二、试用期内应注意哪些陷阱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立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试用期与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中约定的考察期限。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是错误的。

5、约定两个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单位找任何理由要求与毕业生再约定一个试用期,往往会超过六个月或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这是不能接受的。

6、续签劳动合同重复约定试用期。不要以为无所谓,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应该不再约定试用期。

7、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试用期合同,在可能当试用期结束时被用人单位找理由辞退且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如果在该期限内将毕业生辞退,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9、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政策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此外,还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的单位不依法给您办理,那您可以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其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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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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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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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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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③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④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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