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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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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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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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总是有些不负责的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要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有了一定的困难了,这就进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证明劳动关系的补充

1、单位开的证明。通常在牵涉到工伤交通事故案件中或者其他需要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时,劳动者应当多留个心眼,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2、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一般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产生矛盾时,劳动者会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如果在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将相关的谈话内容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印证相关事实的一种依据。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3、白条。白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欠条。雇主、用人单位虽然确认欠工资等情况,但是就是不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妨让雇主、用人单位在工资欠条上面写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等关键内容,这样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相应的依据。

4、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譬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大家要尽量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家如果遇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一定要按照上述证明方法多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在公司就职的证据,必要的时候可用于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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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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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无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违约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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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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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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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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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收养了一个小孩,但是我朋友是残疾人无抚养能力,咨询一下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你好,我与现在的公司产生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上诉到法院,请问确认无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收走了,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赢得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与同单位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来往工作邮件等,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比较少。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参考的依据,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
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
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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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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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
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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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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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劳动官司要上诉,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上诉状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
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
9.40元)
  
1.医疗费19497
6.90元,误工费5776
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
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
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月3日
关于确认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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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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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家里的一个亲戚一直想生一个男孩,这次又是生的女孩,就把孩子保养出去了,但是过了几天又后悔了,请问这种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国家对于收养的规定其实比较严格,要成立收养关系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下列条件: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任何个人都不能随便单方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如果收养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最好是去法院起诉。
四、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果有下列行为的,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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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戚孩子未到结婚年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 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 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 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 ,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
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
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
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
1.法律上没有障碍 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
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
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
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
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 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
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
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
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
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
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各位律师你们好,是这样的,我想要知道确认婚姻无效管辖是通过什么来确认的?并且是如何确认的?如果您知道的话可以告诉我一下吗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概念
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释(一)》加以明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一)婚姻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但是宣告婚姻无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仅指结婚当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获准登记的男或者女。经登记成立婚姻关系之后,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他们认为婚姻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没有申请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获准登记的男女,如恋爱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被拒绝结婚登记的男女等,不是结婚当事人,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利害关系人 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是指: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基层组织才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未达法定婚龄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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