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新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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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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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新是什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三、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四、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跟大多数的条例一样都是总则,其次,对于保险的征缴管理进行了规定,最后,说明了违法法律规定的惩罚以及附则。如果大家对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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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最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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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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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税该怎么征收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新房产税该怎么征收最新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据报道,在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政府准备把住房财产税的征收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做法没错,同时也与现代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相吻合。但要做到这点,仍然有几个问题得先解决。
一是政府要征收住房物业税,就得对征收作用有一个明确界定。目前,上海与重庆的试点在这个方面就不清楚,看上去作用有限。据了解,2006年,的住房财产税占整个政府财政税收的比重为
8.6%,但在我们试点的上海与重庆,征收的住房财产税所占的财税比重不足1%。如此比例,怎么发挥房产税的作用?
二是在征收目的明确的情况下,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征收住房财产税的税制。即哪些人要征税或哪些人不要征税?什么样的房子要征税或什么样的房子不要征税?不同的住房其税率又是多少?如果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住房财产税征收的制度,那么住房财产税征收要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
三是要征收住房财产税,就得有一个清楚透明的住房信息系统。即要弄清楚目前中国有多少住房、这些住房的性质、现在的市场价格、有没有市场历史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些信息,住房财产税的税基无法获得,税率也无法确定。
四是住房财产税评估不是靠培养评估员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二手房市场要发达,这样才能够了解住房价格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对住房市场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当前我们的住房市场价格体系是一手房市场为主导,二手房市场价格体系还十分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有效的税基是不容易的。
可见,关于房产税的新规定,我国征收住房财产税是一条必由之路,但最为重要的不是培养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人员,而是要为这种税收征收创造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特别是要确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征税的信息体系,要培养成熟的住房二手房市场。这样,中国房地产税征收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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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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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征收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农村土地征收如何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范围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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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失效后新的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这是征用土地制度合理存在的前提,如果在缺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征收是严令禁止的。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现实中,强征的情况经常有发生,极其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俨然成为了社会瞩目的公共事件。很多当事人的争议点集中在征用土地的程序性是否合法。如果普通老百姓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是很难举证的,所以我们建议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委托专业的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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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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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如何征收遗产税2014最新消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遗产税收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总体还存在3个困难:
首先,中国目前是社会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的共同富裕还只是雏形,税源不容乐观,而且人们的财产情况比较隐匿和分散,对于真实财产的掌握很有困难;
其次,群众对于遗产税这些税务名目还比较陌生,思想中的税务意识比较淡薄,对开展遗产税的征收造成困难;
最后,新的税务名目成立,群众还不能及时的接受,税务人员在征收过程中不容易拿到钱,还容易得罪人,会大大降低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面对2014遗产税如何征收问题,专家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和经验,认为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四个问题:  
1、在刚开始征收的时候,门槛要定的低一些,要结合现代人的收入结构来征收,考虑工资与非工资比重的结合,对一般的群众要予以照顾,重点征收有人的遗产税。  
2、遗产税的推行可以按照“小康社会”的推行理念,先征收一部分条件好的,在逐渐推广到全国,毕竟想要让群众更好的接受这样的征收,还是需要时日的。  
3、要做好个人的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不容易实施的难度工作,对于个人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和具体,这需要很大的技术和人力支持。  
4、要阻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行为,这要出台相关的制度和法规,避免逃税人的国外潜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遗产税收暂行条例是关乎中国未来财政税务的大项目,2014遗产税如何征收还在调研和商讨之中,想要更好的实施还需要全面的宣传和推广,如果中国遗产税税率调整的话,每年会增加近2000亿的政府收入,于国于民都是很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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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如何征收遗产税201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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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目前是社会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的共同富裕还只是雏形,税源不容乐观,而且人们的财产情况比较隐匿和分散,对于真实财产的掌握很有困难;
其次,群众对于遗产税这些税务名目还比较陌生,思想中的税务意识比较淡薄,对开展遗产税的征收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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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刚开始征收的时候,门槛要定的低一些,要结合现代人的收入结构来征收,考虑工资与非工资比重的结合,对一般的群众要予以照顾,重点征收有人的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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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目前是社会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的共同富裕还只是雏形,税源不容乐观,而且人们的财产情况比较隐匿和分散,对于真实财产的掌握很有困难;
其次,群众对于遗产税这些税务名目还比较陌生,思想中的税务意识比较淡薄,对开展遗产税的征收造成困难;
最后,新的税务名目成立,群众还不能及时的接受,税务人员在征收过程中不容易拿到钱,还容易得罪人,会大大降低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面对2014遗产税如何征收问题,专家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和经验,认为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四个问题:  
1、在刚开始征收的时候,门槛要定的低一些,要结合现代人的收入结构来征收,考虑工资与非工资比重的结合,对一般的群众要予以照顾,重点征收有人的遗产税。  
2、遗产税的推行可以按照“小康社会”的推行理念,先征收一部分条件好的,在逐渐推广到全国,毕竟想要让群众更好的接受这样的征收,还是需要时日的。  
3、要做好个人的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不容易实施的难度工作,对于个人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和具体,这需要很大的技术和人力支持。  
4、要阻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行为,这要出台相关的制度和法规,避免逃税人的国外潜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遗产税收暂行条例是关乎中国未来财政税务的大项目,2014遗产税如何征收还在调研和商讨之中,想要更好的实施还需要全面的宣传和推广,如果中国遗产税税率调整的话,每年会增加近2000亿的政府收入,于国于民都是很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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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免缴个税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通知》规定: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
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
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点评]:
我国政府对外籍个人在我国取得的收入有许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中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中也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此次财税[2004]29号文件又是新增加的一个。由于、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此次财税[2004]29号文件就这些外籍个人在港澳特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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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它主要确立了以下制度:1、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2、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3、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申报、缴纳制度。4、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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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是十分严密,比如很多人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称为是“工薪族所得税”,就是因为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比较单一,容易监管,反而成为了最依法纳税的阶层。而很多富豪、老板可以想方设法把自己的资产表现为不可监控的形式,税务部门很难确认他的收入,因而也就无法应收尽收,最终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公平。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后,不仅从收入方面进行监管,未来他买房、买车、高档消费以及投资、理财等都与识别号挂钩,就可从单纯的收入角度监管变为了收入和消费、支出等多个角度共同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纳税公平的问题。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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