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宅基地征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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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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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昆明宅基地征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征地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对于被征地的人们给予一定的补偿,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征地过程中若补偿事项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纠纷,不仅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公共建设的进程。小编将针对昆明宅基地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昆明宅基地征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征地补偿方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测算。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统称。本标准只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费用。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依法制订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该征地补偿标准不采用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三)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不适用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偿。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用地参照同一区域相同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用,征收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征地补偿的,参照同一区域相邻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用。

(四)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五)对于征地区片,直接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于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各地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对年产值和补偿倍数进行修正,但修正后的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不得低于本次修订公布的标准。若修正后的补偿倍数确需超过30倍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重点工程、线型工程或跨区域的项目征地,线型工程或跨多个

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区域的项目,统一按此次修订公布后的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不再单独出台针对线性工程及其它重点项目的补偿标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一)调整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述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新报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补偿标准。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管委会)要结合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对征收土地过程中因执行新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协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四)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五)(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风险评估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本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昆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安排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在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昆明宅基地征地补偿的规定包括征地补偿的的适用范围、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通过昆明宅基地征地补偿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宅基地征地补偿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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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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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的详细回答。从上文可知,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如果你对征收土地使用税还有其他疑问,请及时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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