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一直以来都是粮食大国,因为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许多的粮食供应。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改制,那么,对于职工来说他们比较关心自己以后的生活。那么,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一、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不是让职工买断。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 企业改制可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另外,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二、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我国法律规定根据距离退休年龄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及支付的方法。如果大家对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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