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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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在中国,一直以来都是粮食大国,因为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许多的粮食供应。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改制,那么,对于职工来说他们比较关心自己以后的生活。那么,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一、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不是让职工买断。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 企业改制可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另外,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二、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我国法律规定根据距离退休年龄的时间长短来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及支付的方法。如果大家对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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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信息 。2、协议事项 。3、协议内容(房屋拆迁依据 被拆除房屋现状拆迁安置 安置房屋的标准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房屋拆迁补助 被拆迁房屋补偿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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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们当地的一个价国有企业粮食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工会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会企业在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流失,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存续工会企业,兼并、分立的重组工会企业,破产、关闭的解体工会企业等涉及资产处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资产处置是指转改制工会企业对所持产(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四条工会企业资产处置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报废、置换、资产重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和关闭清算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对工会企业转改制中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
  第六条下列类型工会企业因转改制需要进行资产处置:
  
(一)工会全资企业、非公司制工会企业产权及资产的处置;
  
(二)工会控股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股权及资产的处置;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产(股)权及资产的处置;
  
(四)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工会产权及资产的处置。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产权权属应当界定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不得随意处置。
  第八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九条所有制结构变化时的资产处置,按市场化有偿原则处置。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整体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坚持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严禁少数个人自行拍板和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资产的管理,做好各种防护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需处置的资产抽调、挪用、出租、出借,更不得化公为私。
  第四章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十四条工会企业资产处置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做好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工会全资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由拥有产权的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议。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初步方案应当由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定,并提交企业股东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转改制工会企业应根据转改制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工会提交申请资产处置报告。资产处置申请要件包括: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工会企业情况介绍和转改制方案;
  
3、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处置资产明细表;
  
4、资产处置的企业内部有关决议文件;
  
5、通过企业内部审议的资产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上级主管工会在接到申请资产处置报告后,应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及时予以批复。如同意申报意见,应在批复中注明改制基准日。
  第十七条转改制工会企业在获批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企业资产和财务数据,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处置清册。改制工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和界定工会企业的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工会企业不得随意处置企业资产;被设置为抵押担保物和担保物权的工会企业资产也不得随意处置,其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有产权纠纷,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资产,暂作为待界定资产挂账,以避免影响企业改制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由直接拥有工会企业产权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包括对工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
  转改制工会企业必须按国家审计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工会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由直接拥有转改制工会企业产权的工会组织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对改制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由投资主体的同级工会委员会进行核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应向改制工会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资产评估结果,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十五条至二十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后,由区县局(产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市总工会审批的文件包括:
  
1、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说明;
  
2、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说明;
  
3、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4、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审计报告;
  
5、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方案;
  
6、通过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决议;
  
7、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转改制工会企业按获批的资产处置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转让交易等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转改制工会企业要将资产处置的实际结果,包括资产受让方情况、资产处置收入明细、职工安置情况、处置结果分析等书面汇报同级工会,并上报上级主管工会。
  第二十三条资产损失的核销和债务处置按工会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并提交税务部门核准。
  
(一)企业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积压变质、对外投资损失、改制前按国家规定清理挂账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应付工资和应付职工福利费合理超支挂账等,在扣除责任人或保险部门赔偿和预计残值后,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核销。
  
(二)企业的呆坏账和对外担保损失,对已取得债务方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关于该债务方的企业破产通知书、私营企业法人死亡通知书、政策性关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坏账损失给予核销。
  
(三)转改制工会企业核销资产、呆坏账、对外担保损失,首先由直接持有产权的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1、企业实行整体改制,应当由新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2、企业实现分立式改制,应当由分立各方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3、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决定关闭停业的工会企业,完成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后,要及时做好税务核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按规定上缴直接持有产权的主管工会。主管工会收到后应开具收据,按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转改制工会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书材料、会计凭证、会计档案等原始资料,在处置工作结束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移交直接持有产权的主管工会。
  第五章资产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二十七条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工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其在资产处置中的日常工作。工会企业转改制中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都需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区县局(产业)工会应相应成立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在资产处置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总和市总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选择确定从事工会企业产权交易或资产处置的交易机构;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负责工会企业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批准工会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研究、审议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市总工会批准;
  
(五)履行市总工会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转改制工会企业应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职工代表等。其在资产处置中履行的相关职责:
  
(一)全程负责企业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主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三)向上级主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资产处置情况。
  第三十条凡需报全国总工会审批的事项,统一由市总工会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总工发[2007]34号)文件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工会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处置方和受让方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终止资产处置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资产处置行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在工会企业资产处置中违规执业、弄虚作假,损害工会利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会资产处置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上海市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工会参股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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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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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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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哪些好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示:工作目标安置措施加强领导
(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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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晒粮食违法吗
若擅自侵占公共交通道路进行谷物晾晒,此举无疑将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明文规定,若在公路上擅自搭建打谷晒场,导致行经其间的人员和车辆以及其他财物遭受损害,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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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粮食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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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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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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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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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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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1.优化粮食购销企业队伍购销企业必须与附营企业分开,人员分离。要实行科学的定员定岗编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要变更他们的劳动关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采取多种办法予以安置。2.分类指导,加大改革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根据现有的经营状况、发展走向、地理位置、人员结构等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采取联合、兼并、股份、租赁、承包、合作、出售、拍卖等方式搞活企业,多渠道分流人员。.因地制宜分流人员沿海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引导、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山区县市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分流人员,出中心的人数要大于进中心的人数,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4.放开搞活,推向市场加大附营企业改革力度,拓宽经营范围,向粮食经营以外行业拓展,向新的粮油加工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更好地分流人员,实现下岗再就业。
(二)安置措施1.对优化结构、重新上岗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2.认真清理隐性就业。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并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收入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并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办经济实体,与企业未分离的,企业应与其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停薪留职且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待期瞒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可以进入再就业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4.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退,按规定发给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5.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离职费。6.对16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对合同期已瞒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7.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如拍卖厂房和土地、出租店面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
(三)加强领导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粮食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粮食部门应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保证下岗职工“三三制”的落实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2.各参照工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下岗政策,其“三三制”费用,由企业负担,职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各级粮食局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把粮食企业的下岗职工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中,深入调研,摸清情况,通过宣传、会议、情报等形式、使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深入到企业职工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详见福建省粮食厅、劳动厅《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增效减员和实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闽粮人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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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800吨粮食怎样判?
盗窃800吨粮食构成盗窃罪,一般情况下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因为盗窃的数额达到了巨大的程度,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处罚的。这在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盗窃800吨粮食怎样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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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金溪县粮食企业改制如何赔偿员工
[律师回复]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
金溪县粮食企业改制后,对于一些离职或解聘的员工,企业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包括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还包括了以股票和债权的方式支付。无论哪种支付方式,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一样的,企业改制后员工可以获得工作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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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粮食局改革时,下岗职工,当时已经交了7年养老保险金,请问我是现在补交,还是退休时补交
[律师回复] 工人因工丧命,其近亲属享有的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限定,近亲属的范围按原劳动部《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劳动部18号领发布)确定。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人因工丧命,其近亲属按照下列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一)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的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准则为:另一半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丧命工人生前的薪水。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为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工人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丧命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丧命的,其近亲属能够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待遇。劳动部《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  9173009d1d-66AC_D9AAd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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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粮食补贴是什么罪?
套取粮食补贴是贪污罪或者是职务侵占罪。具体的应当是根据行为的表现方式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区别对待的。但如果是通过骗的方式套取粮食补贴,将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套取粮食补贴是什么罪,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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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是国家粮食局的一名普通职工,最近单位在改制,咨询一下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职工补偿具体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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