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如何执行土地使用权?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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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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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之当事人30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将栽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法院裁定如何执行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其所有人的,但是有时人们在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执行。一般法院强制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作出有效的判决。那么法院裁定如何执行土地使用权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法院强制执行方法

1、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上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之当事人30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将栽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2、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裁定的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权利取得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权利取得的时间为依据。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3、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定和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法院裁定或判决时间先后为序确认土地权利。

4、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5、对尚未确定上地权属的土地,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对土地权属尚有争议的土地,应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后,人民法院再行裁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的条件

司法的强制执行应建立在公司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时,人民法院才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项土地强制执行。对于已办理土地登记过户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土地作为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而对于虽已交付土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办理土地登记过户的情况,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资人实际履行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后,才能据此对该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内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实际履行,则不能直接对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只有在出资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其替代履行义务时,才能对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本应出资的土地予以强制执行。

同时,上述对土地的强制执行,是在出资人未陷于破产状态的背景下进行的。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出资人破产的情况,则除了公司对该土地享有物权请求权、因而应将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别除的情况外,对土地的强制执行应予中止;同时,应将该土地并入破产财产,并按破产程序使公司与出资人的其他债权人一同按其债权的比例公平受偿。

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及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或是裁定土地的使用权应该归谁,是否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执行以及怎样进行强制执行,而且要及时对土地进行变更登记,保证所有权能够得到正确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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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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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家因为瓜分土地,所以出现了很多问题,想要问一下涉土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涉土地使用权纠纷裁判规则是这样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
9.
8.27修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
5.
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
5.
7.29)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5.19)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
7.
9.28)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
3.
6.11)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
2.
2.24)
  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
5.
6.18)
  
5.担保物权
  
(1)抵押权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
2.
2.20)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
1.
8.15修正)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
7.
10.17)
  高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
4.
3.26)
  高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
8.
9.3)
  高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
2.
6.18)
  高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
3.
10.17)
  
(2)质权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199
9.
7.9)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
4.1
1.4)
  个人长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
7.
7.3)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
7.
7.3)
  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200
7.
9.3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
8.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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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鉴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人民的执行标的。特殊情况下,人民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予以处理。
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执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不变更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依法流转,但其不得转为建设用地。实为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依法可以流转,但受到诸多法定条件的限制。比如流转必须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流转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应经发包方同意等。鉴于此,一般情况下,人民不能将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而强制处分。特殊情况下,仅对经发包方同意设定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农用地,可以依法强制处分。
2、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人民可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农民住宅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权利内容法定的特点,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因此虽然法律未对农村村民因出卖、出租住房而事实上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作禁止性规定,人民亦不得强制流转。但笔者认为,在农村村民住房明显超出其维持生产和生活所必需范围的情况下,人民可因执行特定债权人案件强制转让超出部分住房而事实上转移相应宅基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宜流转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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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怎样办理土地使用证
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然后准备好需要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样可以更加快捷的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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