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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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国家一直致力于实现老有所养,老人和孩子都属于弱势群体,需要人们的关怀和照顾,但是一些法定监护人却利用自己监护人的身份霸占老人的财产,或者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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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起实施)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上述规定均体现了,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典》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二、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制度有关的案例与以往判决有什么不同?

案例:原告王某某(男,85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一(王某某之女)起诉被告王某二(男,王某某之子)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王某某诉称,其自1999年老伴去世后便独自居住,2015年某日,因犯病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出院后,王某二把他的房本、工资卡、身份证件、存款等席卷一空,并将他房屋出租,将他送去养老院生活,至今不能回家。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二归还他的房本、工资卡、身份证、养老卡、退休本及存款15万元。被告王某二辩称,其父王某某从未授权过王某一代为起诉自己,对于王某某书写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存在质疑。对于保管王某某财物一事,称系因王某某病情特殊且生活无法自理,故将其送至养老院。因王某某年事已高,房本、身份证等证件一直由其代为保管,这也是王某某自身意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按照以往《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建立的监护制度下,制度关注的重点以代管被监护人财产、代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为主,一旦民事主体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将以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仅考虑监护人代为作出之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若王某二提出申请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将通过特别程序的处理,启动鉴定程序确定王某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结论为,王某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案件应当以王某某本人意愿为准;若结论为,王某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案件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为决定王某某之意愿。

而在《民法典》所设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下,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民法典》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规定,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由于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构成部分,故除了涉及监护纠纷外,其他纠纷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亦将成为审理要点。也就是说,案件审理中,涉及被监护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能仅简单考虑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还需考虑被监护人自身的真实意愿。监护人不再是被监护人的代理者和管理者,而是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自身意愿表达的辅助者。当被监护人意思与监护人意思存在争议时,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将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新的监护制度下,即便上述案件中,王某某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确定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时,仍应考虑其自身的真实意愿,通过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等方式确定其真实意愿,不得简单将监护人的意愿视为被监护人的意愿。

从以上可以看出,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较之以往多了些人性化因素,不仅仅考虑监护人一方,还充分考虑到了被监护人的意愿,今后在遇到关于监护权的案件当中,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将成为整个案件的核心,这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权利,毕竟监护人是否称职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被监护人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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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法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物权法里没有典当制度,典当制度可以取消么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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