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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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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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当职工入职后,需要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工伤保险就属于五险之一。由于劳动者技术操作不规范,劳动意识比较淡薄,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可能会发生意外伤害。那么,工伤认定后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是多少呢?律图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作出详细的介绍。

一、工伤医疗费的内容

工伤医疗费包括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后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是多少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其中,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相关规定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需经过工伤认定,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报销事项。关于工伤认定后报销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不同的类型费用,所报销的比例也是不相同的。般情况下,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部分由工保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劳动者自理。具体比例可以咨询律师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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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的内容工伤医疗费包括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其中,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相关规定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需经过工伤认定,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报销事项。关于工伤认定后报销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不同的类型费用,所报销的比例也是不相同的。般情况下,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部分由工保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劳动者自理。具体比例可以咨询律师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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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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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茂名生活,在茂名买了医疗保险。最近因为动了个手术,想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想了解一下茂名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律师回复] 您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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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第13个月在成都范围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并且出院在医院结算时也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相关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若单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同时缴纳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患重特大疾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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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中心静脉导管的医疗报销比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休人员住院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90%支付。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以下项目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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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农合医疗报销比例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根据当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第23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医院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2)建立住院起付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状况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1)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70%;医院报销60%;(
2)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可将20万元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3)区县市医院按二、三类标准收费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执行。
2、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以入院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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