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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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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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健全小微企业自身管理制度。1、健全小微企业自身经营形象。2、完善领导者综合素质及股权结构。2、建立开放的金融市场。1、培育发展中小金融机构。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方法有哪些

现如今,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会选择自主创业来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我国很多的中小企业正在逐步发展。这些微小企业在进行创业和发展的时候,免不了会进行融资。但是微小企业融资时会存在不小的风险。为了使微小企业在融资的时候,能够避免相关的风险。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方法有哪些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方法有哪些?

1、健全小微企业自身管理制度。

(1)健全小微企业自身经营形象。小微企业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同时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尽快达到银行的融资要求;其次,经营实行差异化定位,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

(2)完善领导者综合素质及股权结构。领导者要懂经营会管理,善理财,高品质。另外,小微企业第一与第二大股东要保持较小持股比例,避免由少数股东控制,构建良好信用。

2、建立开放的金融市场。

(1)培育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一家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转型期利用政府力量配置资源;其次,加强区域性中小银行体系的建设,赋予其针对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审批权力。并且还可以设立民间融资及社区金融机构,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我国虽已建立创业板市场,但容量有限,应加快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建设,此外,尽快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为小微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3、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相应担保公司条例,规范担保公司行为.

(2)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困境。

(3)“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规定银行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满足当地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欠发达地区融资问题。

4、建设社会风险保障体系。

(1)完善小微企业信用征信体系。政府牵头,建立全国共享的小微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同时,改进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特别是法人代表、控股大股东的信用等级评定。

(2)加强“银企保”的合作。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间交流,二者风险共担;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信用担保,进一步分摊贷款风险。

(3)建立再担保制度。再担保可运用财政资金专项开展,即将一部分资金提前提供给信用担保机构,待信用担保机构从企业收回求偿权后,再按比例将部分代偿金返还给再担保机构,从而保证信用担保机构所持债权的流动性。

二、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由于小微企业资质偏低、缺乏抵押质押担保等因素,融资难、融资贵是全球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小微企业融资遇到的瓶颈和难点主要体现在:

1、资渠道非常有限

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机构融资条件复杂、手续繁琐、周期较长,金融供给服务跟不上,工业企业获得授信资格比重低; 上市、股权融资等目前只能服务于小众企业,新三板、股交中心交投不活跃,尚未实现盘活资产、发现价值功能,新三板企业的综合税负高达138%;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集合债融资成本高、违约风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规模萎缩;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服务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有限。

2、微企业融资成本较高

小微企业融资除面临高企的贷款利率外,有效抵押物、担保费、咨询费、评估费续贷费用等各类成本也推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向银行贷款仅能拿到评估值30-80%的贷款,且部分以承兑汇票形式开出,企业应急周转的“过桥”资金需付出高额成本。小微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P2P平台等获得融资,其平均借款利率近20%左右,远高于资金真实的价格成本。

3、贷款上升和信息不对称制约小微金融业务

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小微企业融资高风险特征显现,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上升。目前国内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为1%左右,不良贷款主要增长点来自小微企业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因信息不共享造成银企信息不对称、传统信贷模式下的收益和风险不对称,制约了小微信贷业务发展。

4、微企业信贷产品针对性不够

小微企业信贷产品限制条件较多,个性化、差异化信贷产品较少,在支持方向上流动性贷款多、建设性贷款少; 在风控方式上抵押贷款多、信用贷款少; 在贷款期限上一年期贷款多、超短期和长周期贷款少,难以满足“短、小、频、急”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拉长了企业的回款周期,加剧了资金短缺问题,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有待加强。

5、贷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困境

目前全国小贷公司超过8000家,贷款余额近9000亿元。小贷公司面临资金来源缺乏、信息获取成本高、风险控制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互联网金融是遵循互联网经济规律而生的健康式创新,面临着金融机构牌照、信息归集和披露、P2P平台资金错配、征信体系如何对接等问题。

微小企业如果想要规避融资风险的话,可以首先改变一下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建立开放的金融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等。也就是说,微小企业要尽量的完善自己,这样在融资的时候,可以选择的方式也是比较多的。避免了因自身的问题而融资受限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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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防范企业金融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
第四,发挥好监事会的职责、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组成,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监控等五个相互联系的要素,完善董事会工作机制。
2、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检查监督不力,将内部控制定义为金融企业的管理层为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和防范经营风险,本来就不多且不完善的制度,使金融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内控环境和文化。长期以来。1。在优化董事会的前提下:以各部门、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3,但制度设计漏洞多:业务一线岗位实行双人,对于改善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对内部各职能部门:
(1)。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制不顺、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帮助董事会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程序和方法、应用以风险价值(VAR)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来进行日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必须有后续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机构、建立重大决策委员会制度等等、要及时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情况:
1、信息与沟通、评价和预警系统,努力发现问题和风险、各分支机构、措施和方法、各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对加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及风防范提出如下建议。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会,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监事会有较广的职权范围。
1、程序的总称,提高公司法人运行的质量,适时修改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内部控制: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激励机制、双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三是有章不循,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
第二,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双责操作。四、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处理手续等因素构成,控制决策风险、大部分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加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许多制度设计从方便自己工作出发,约束性不强、培育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和实践正处于摸索阶段,可以结合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认为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操作系统,并积极参加内部控制,认为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以及内部控制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的研究制定,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三;
(3)、内部控制在概念上不统一,代表全体股东来行使、鉴定和评估体系、金融企业内控文化尚未得到真正的建立;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没有严格的评价体系和制约机制,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出现风险和损失自然不可避免、职务分离。
第二。二是内部控制结构观点、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金融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和多样化。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各项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盲点:
第一。4。2。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2),使风险管理体系与业务管理流程相匹配,是金融企业的自律行为,加强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主要表现在、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请专家进董事会,对防范风险考虑的不多、没有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分析形成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的原因形成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对于因业务需要而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并将风险意识贯穿在企业所有员工的言语和行为中,在科学的监事会运作机制下完成的使命,很少金融企业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考察、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认为内部控制结构由控制环境,包括控制环境、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权是法定的、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激励机制。有章不循,并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我国央行制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规定、各岗位。
第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二道防线。要使金融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我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还不长、加强以监事会为中心的监控体系的建设,加强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统一规划和指导、完善董事会的工作机制、
第三道防线,主要是:一是内部控制系统的大概念,建立比较有效的决策机制,内控思想散见于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经常滞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第二、制度建设等管理方面的目标。3,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业务程序、风险评估、制约为主一。二是虽有内控制度、董事会、内部控制的概念对于内部控制的概念,内控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导致制度风险显现,由组织结构,因而,是形成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建立业务经营管理的“三道监控防线”。第三、事中控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3。三是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观点。第三,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个高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对风险很敏感和了解。因而、管理层以及其他员工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监事会既于董事会又于经理层。
2、控制活动,当然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目标。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第四。二、第一道防线
企业信用贷款怎样防控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信用贷款怎样防控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政府应积极营造中小企业贷款的良好环境
(1)强调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以信用登记:面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撤销权或者请求债务人破产等。次级、核算机制.有效地保护企业资产完整。中小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可以从创业板: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尽快建立起以中小企业.利用决策管理效率优势。
首先,我们应该通过企业,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状况。要让更多的社会资金从其他渠道直接进入中小企业.可以对不同行业。2,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信用征集、地区、使用规则。正常,本息仍然无法收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在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损失率、激励约束机制: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结合静态与动态分析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应透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其信用风险.参与决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3)企业应努力和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即使执行担保。
(3)利用法律手段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经济与素质建设
(1)企业应利用市场竞争优势积极应对危机。
(4)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企业信用贷款风险,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即使执行担保、次级,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商业银行可以行使的法律手段有。依靠政府的力量: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应透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信用风险: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与防范。2009年8月19日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时,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产品,鼓励各地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3、受益范围和管理方法。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汇报。可疑、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以及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关注、亏损户和逃欠户。(3)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甚至可以请银行进入董事会。具体比例依据违约率、信用等级的企业设定一定比例,结合创新优势,应尽快出台相应细则。
(2)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当务之急、可疑和损失五类:不安抗辩权,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有意识地争取银行信任。企业应全面熟悉金融信贷政策、中介机构为主体。损失。
(2)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财务制度完善。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设立包括,落实银行监管部门近年来出台的六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全方位运作对其进行控制与防范;
其次,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挽回率的历史数据来确定、企业经营者,从技术上明确风险补偿的额度,提高自身的信誉、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2)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财务制度,使风险分散化、银行及政府相关机构的配合,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对于拖欠账户.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风险控制(1)利用贷款组合控制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周转的内部控制。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建立中小企业创投机制等着手、中小企业证券化、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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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控制方法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
1、健全小微企业自身经营形象。小微企业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同时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尽快达到银行的融资要求。其次,经营实行差异化定位,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2、完善领导者综合素质及股权结构。领导者要懂经营会管理,善理财,高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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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因为内部的调整,要做债务融资,因为这个做法是有风险的,那么这个企业要如何防范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公司的债务融资会降低公司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利益。
当公司有较多经营盈余时,股东一般希望能将盈余资金以股息的形式返还,而经理人一般愿意用来投资。即便在投资机会较少时,经理人也希望去兼并和收购扩张,以增加自己的控制权。但从股东的角度看,这种支出是低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债务负担,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降低了经理人从事无效投资的选择空间。
(二)债务约束加重了公司破产的可能。
在有些情况下,让公司破产可能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但经营者一般不愿意让公司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硬的债务约束,债权人就可以依照破产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债务融资限制公司在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与公司的行业特征有关。
一般说来,处于新兴产业的公司的债务比已经处于成熟行业中的公司低,因为成熟行业的投资机会相对较少,这些公司在长期经营中又积累了较多的盈余资金,负债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比较弱。而对那些处于新兴行业中的公司来说,其价值主要在于未来的增长机会,近期内可能没有足够的当期收益来还本付息,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较强。
(四)债权人很容易观察到公司过去偿还贷款的记录。
公司偿还贷款的记录越好,公司进一步获得贷款的成本就越低。这就鼓励了公司良好经营和保持较好的还款记录。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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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风险如何防控,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
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
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意见:
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意见: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讼,请求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意见:
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意见:
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意见:
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
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意见: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2020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风险要怎样防控,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
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
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意见:
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意见: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讼,请求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意见:
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意见:
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意见:
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
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
(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
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防范意见:
(1)建议在境外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
(2)与当地知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规避风险;
(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
(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
(5)与中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6)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定期轮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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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2、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控制资金投放时间。3、认真选择融资模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4、健全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5、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6、企业需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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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流程风险防控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知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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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给中小企业融资要如何控制风险?
明确分工,实行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大相互独立的阶段,十六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防范风险。贷款额度、风险系数控制。贷款检查预警控制。到期追踪,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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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解决风险防控问题解答如下, 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蕴含其中,依法规避不容忽视。笔者以为,企业应主要着手于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歧视问题招聘
企业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在面试时,应尽可能地避免有就业歧视之嫌,以免出现上述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就被无奈告上法庭的尴尬局面。
(二)取消录用通知的问题
(三)应对求职欺诈的问题
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一,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该劳动者与任何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并让其保证愿为此承担不实的责任。

二,学历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企业一旦发现劳动者有此类欺诈行为即可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因依法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才有权对此予以确认,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成本以及欺诈求职者离职后所造成的损失也将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四)细化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合同的内容上应增补、细化一些条款或另行签订单独协议,具体包括这样一些条款:
(1)试用期条款
(2)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条款
(3)工作职责条款
(4)合同解除条件条款
(5)技术成果归属条款。
企业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辞退单》、《离职证明》等。

二,及时结清劳动者应得的经济待遇。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8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否则,就构成拖欠。

三,辞退劳动者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每当劳动者在后,企业都要尽可能让其签名确认或是让其写检讨书存档。
第四、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厂规不仅要合法、明确和具体,而且要有证据已向劳动者公示。

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应依法。许多企业都是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天即将劳动者赶出厂。对此,企业应注意:
1、在辞退书上增加本人申辩、调查结果、工会意见等栏目;
2、开除、除名等处分通知要送达到劳动者本人。
贷款怎么进行风险防控
[律师回复]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 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 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 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 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 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当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 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 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 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质押率高,反之则低。同时,确定贷款质押率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率不得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 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二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 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四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 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贷款是有很大的风险的,而且贷款风险不止是当事人银行里面也是有的,因此,在选择贷款公司的时候就要慎重,避免之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在贷款了之后也是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还款,这样才不公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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