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认定管辖区域划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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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深圳市共将工伤认定管辖区域分为12个区,每个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1、深圳市社保局各区分局工伤保险科、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2、深圳工伤认定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3、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0楼。

深圳市工伤认定管辖区域划分是什么?

深圳工作生活,尽管万分小心,也免不了在工作时或上下班路上遇到些许人身伤害。在发生此种情况后,尽管不很要紧,但还是要按规办事。所以,在工伤认定时的办理地点在哪十分重要。那么,深圳市工伤认定管辖区域划分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认定流程

民警到现场进行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

二、认定条件

1、用人单位申请

职工应该在发生事故或者按照执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有管辖权社会保险行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申请机关

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四、认定材料

1、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工牌、单位盖章的工资表、盖公章的考勤记录表、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证明;以及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等级资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并打印);

3、首诊病历本及相关检查报告书或执业病证明书复印件;

4、受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及其他旁证材料;

6、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7、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与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

8、其他材料。

五、受理与不受理

1、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3、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六、认定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经办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按经办部门出具的《补齐材料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

3、经办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4、承办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5、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七、办理地点

1、深圳市社保局各区分局工伤保险科、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2、深圳工伤认定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3、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0楼

4、福田分局工伤保险科: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二、三楼

5、罗湖分局工伤保险科: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6、南山分局工伤保险科: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

7、盐田分局工伤保险科: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15楼

8、宝安分局工伤保险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91号社保大楼

9、龙岗分局工伤保险科: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10、光明分局工伤保险科: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11、坪山分局工伤保险科: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12、龙华分局工伤保险科: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以上就是深圳市工伤认定管辖区域划分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根据所在区域,深圳市共将工伤认定管辖区域分为12个区,每个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律图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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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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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要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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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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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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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能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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