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仲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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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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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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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当中,劳动关系的分类也是比较多的。通常来说,只要是正常的劳动关系,都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我国法院近年来接到越来越多的关于建筑工地上的劳动关系纠纷,我们所理解的建筑工地上的劳动纠纷,就是指农民工对于建筑单位的一种劳动纠纷问题,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仲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仲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三、劳动仲裁的效力是怎样的?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以上就是针对,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仲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尽管是建筑工地上,但是相信也有一定的考勤记录,发工资的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自己与建筑工地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的,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这些都是有代表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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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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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几天想要写一份仲裁申请书,有疑问需要咨询一下建筑工地工伤仲裁申请书要怎么写,有什么相关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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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成都市迎宾路某号
  电话:
  请求事项:
  
1、 要求被申请人支持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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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被申请人支持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3600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2760元、交通费3000元。
  以上共计108157元。
  事实和理由:
  陈某系四川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驾驶员,2008年4月19日上午,陈某驾驶公司车辆为单位送药品,当车辆行使至成都市三环路航天立交至成渝立交桥外侧主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受伤。经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右胫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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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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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我表弟现在在一个建筑分公司工作,建筑分公司因为我表弟受了工伤不给赔偿金,表弟已经去申请劳动仲裁去了,建筑分包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撤销如何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是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该法对此类案件的申请时间问题、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定,至今笔者所见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提及。由于法律上存在着这个漏洞,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不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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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相关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相关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还需要催告当事人,在催告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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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县城周边一个农村,现在我家地方说是违建要拆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违法建筑仲裁申请,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擅自处置建筑材料,造成违法建筑建造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建造人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建造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将拆下的部分建筑材料运离现场并作建筑垃圾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要点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见李健、任夏青:《擅自处置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的赔偿》,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2.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处理而直接起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法院亦不应受理。
要点索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陈山杰与刘庆华、贺尔卢财产权属纠纷案”,见陈立峰、叶文炳:《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3.违法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违法建筑系未经审批建造,故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主张的出资建造的事实均不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同时,违法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违法建筑到底由谁建造以及由谁来实际享有相应权益,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待涉案违法建筑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但是,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要点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赵志、张磊:《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一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149页。  
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针对违法建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对法律规定的某一行政行为是否系行政处罚,应结合该法律的具体条款,以及其他法律的类似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认为该法已经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其它处罚种类进行了规定。通过类比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规定已明确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由于两部法律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针对的对象都是违法建设,具有相似性,因而就其性质的认定可以进行类比,可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也认定为行政处罚。
要点索引: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5号“厦门加州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见吴丽芬、苏桔海:《厦门加州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一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总第8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36—341页。  
5.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违法建筑,又称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于违法建筑并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就必然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而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而不能由司法机关来确认,故人民法院对此不应受理。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6.当事人基于继承事实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对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违法建筑的“权利”?由于违法建筑并非合法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对其亦不得继承,这表现在行政管理层面就是继承人不得基于继承事实而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从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当事人基于继承事实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7.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我国物权法体系规定的物上请求权主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此,《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对于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违法建筑的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8.违法建筑建造人或管理人提起侵害违法建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财产利益,则不应支持。
违法建筑建造人或管理人提起侵害违法建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建造人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对其请求保护违法建筑的财产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里的前提是物权,如果违法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则显然不能适用本条。因此,如果当事人以侵害不动产所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基于无权源而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9.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或毁损,其建造人或管理人请求保护建筑材料的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对违法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有权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拆除、毁损违章建筑是违法的行为。虽然在违法建筑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其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还是需要保护的。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审理要求:
首先,保护的不是作为不动产建筑的价值,而是作为建筑材料的动产的价值。
其次,如果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则对于违法建筑建造人的利益则不予保护。
最后,关于违法建筑的建造费用,即附加在损坏的违法建筑上的工人的工资等投入能否获得保护,应该权衡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侵权人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如果侵权人非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因为,这种情况下涉及对于违法建筑的保护和“侵权人”行为自由空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1页。  
10.违法建筑建造人以他人侵害其相邻关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由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属性,违法建筑建造人或者管理人不享有提起相邻关系纠纷的请求权。如果违法建筑建造人以他人侵害其相邻关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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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以违法建筑建造人为被告基于相邻关系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以违法建筑建造人为被告基于相邻关系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如果涉及违法建筑影响相邻关系的,则人民法院在认定违法建筑确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径行判决违法建筑建造人消除影响相邻关系的妨害行为或者清除妨害物。当然,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出发点是真正合法建筑的权利人,而非违法建筑的建造人或管理人。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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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予补偿,但违法建筑除外。
按照我国房地一体化的原则,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也相应地转移给国家所有。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给予补偿,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原则,国家应当对征收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的除外。
要点索引:韩延斌、王林清等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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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建筑因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其自身并不能移动,因此只有在其倒塌、脱落、坠落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在倒塌、脱落、坠落情况下恰恰是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实现了分离,这种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显然需要负担责任,对此,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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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而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租金处理原则,该司法解释亦有明确规定,遵照适用即可。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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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违法建筑作为不被承认权利的事实不动产,其转让不受法律保护,而以此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对于违法建筑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原则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则其补正为合法建筑,买卖合同则应认定为有效。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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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产权房”不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小产权房”,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顾名思义,“小产权房”是有产权即所有权属性的房子,其所有权当然受国家法律保护,其并非违法建筑。比如,以农业科研用地立项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这种建筑物也取得了规划许可,但是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而如果在现实中这种建筑被作为商品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对于购房人来说其不能取得完全的产权,但是对于建造人(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可以取得完全的产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认定其为违法建筑。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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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
违法、违章建筑物虽然也有所有人,但此种建筑物被禁止流通,所有人不得转让建筑物,因此此种建筑物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违法、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时,要以对建筑物有权作出违法、违章认定的管理部门的终局认定为条件。在抵押权诉讼过程中,建筑物未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即便此后该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法院的裁决仍不受影响,但因抵押物不能转让,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点索引: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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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该条中的“抵押无效”应指的是抵押合同无效,而非抵押权不成立的意思。对于违法建筑的设定抵押来说,不能取得登记从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自无异议。而债权合同往往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很少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抵押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并且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是,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由于未登记,因此并未发生物权效力,该抵押物只能作为抵押人的普通财产来承担普通债务的清偿责任。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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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对于违法建筑的建设工程可以享有法定抵押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保护目的在于因垫资、工人的工资而附加在建设工程的部分。因此,在该建设工程未被拆除之前,工程价款对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肯定的。虽然该违法建筑并不能拍卖,但是如果该抵押物事实上基于租赁或者使用关系而存在价值的话,工程价款受偿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物上代位的规定而针对此租赁收益或者使用收益而获得清偿。另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要求登记,因此在违法建筑上成立优先权同物权法要求的登记体系也并不违反。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50页。 
20.对于违法建筑的收益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且根据对于违法建筑的实际投入来进行分配。
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收益并没有排除非权利之物的问题处理。事实上,收益包括使用利益和孳息,从违法建筑的收益来看,产生孳息的情况很少,主要集中在违法建筑的使用利益上。对于违法建筑的收益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且根据对于违法建筑的实际投入来进行分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法建筑的收益归建造人或者管理人;
其次,如果是合作开发违法建筑的,则违法建筑的收益应根据合作方的实际投入比例进行分配;
最后,违法建筑被买卖的,在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前的收益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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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可以起诉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能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能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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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可以直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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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建筑工程法院仲裁判决不服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满建筑工程仲裁判决结果是否可以 1、原则上是一裁终决,不再走诉讼程序。 所谓“一裁终局”并不是说仲裁结束不能再走其他程序,而是说仲裁的程序进行一次,“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而言的。 2、但有例外规定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建筑工程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拳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提讼。 2、对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扦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工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饰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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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怎么区分?
1、主体不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同2、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3、发生争议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有别4、发生争议后所使用的处理程序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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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得表叔他是一家工程的负责人,现在尾款迟迟要不回来,他想咨询一下建筑有关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建筑有关的仲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zz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zz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 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每日发生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为 元,违约金总额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下称“原合同”,见证据2),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安置用房项目的工程设计。原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第8.7款还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交付予被申请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亦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3)
  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见证据7)。补充协议表明:由于规划调整,主管机关将项目地块东面的用地划拨给被申请人,根据主管机关有关文件的要求及被申请人的意见,对新增用地设计的同时,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协议规定:
  
1、设计取费:新增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费标准,需增补设计费万元;本次设计需对原一期设计作重大调整,调整的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 %,需增补设计费万元;补充协议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总设计费合计万元;原合同仍按原约定履行。(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2、付款进度: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该协议总设计费的10%即万元作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复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 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图提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5%即 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 万元。(见补充协议第三条)
  
3、补充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合同执行。(见补充协议第四条)
  补充协议签订前,申请人即已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改扩建设计工作,包括: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请人并已经主管部门批复通过(见证据4),开始了施工图设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对被申请人的委托设计内容、申请人已完成和应完成的改扩建设计工作、设计收费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书面补充和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完成了补充协议规定的施工图并交付予被申请人,该工程施工图亦经zz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
6、证据8)
  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就申请人已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累计万元,为此,申请人于2007年 月 日开具了两张总额为 万元的设计费发票(见证据9)提交被申请人以催讨欠款。
  迄今为止,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应付的设计费及其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见证据10)。
  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此致
  zz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zz设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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