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业务处理方法怎么做好?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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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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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备案要前置。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各项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没有备案登记,一切无从谈起。实行备案登记也是出租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它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而是对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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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中,炒房的情况严重到很多人已经买不起房了,顺应这样的时代产生的租房时代也就来了。房屋租赁是现在房地产市场的热门产业,租房便宜压力小,很多年轻人都愿意选择租房。那么对于我们的房地产来说房屋租赁业务处理方法怎么做好?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

房屋租赁业务处理方法怎么做好:

一、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线,全面提升房屋租赁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础。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

2、备案要前置。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各项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没有备案登记,一切无从谈起。实行备案登记也是出租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它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而是对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记。对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进行信息录入和数据统计。

3、内容要准确。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就出租面积、租金的标准、租金给付的方式,要作详尽的约定,这是备案登记、对征收房产税款的重要凭据,所以要求备案登记审查中要尤为注意查验、识别。

4、范围要覆盖。目前我市租赁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租赁房屋租赁备案,已经成了租赁管理的核心环节。登记备案制度的改革使过去的被动管理变成了主动管理。在理论上,要求完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房屋存量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二、以房产管理的资源为平台,发挥房产部门征税的优势。

1、保持房产良好形象,以优质的服务促进税收的征缴。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其中房屋是人民群众最息息相关的基本生活资料。房产管理部门是政府面对群众重 要窗口,行使的相关行政职能既是管理更是服务。

2、广泛开展普查租赁房屋,加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率。 信息是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做好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础。新的租赁登记办法的核心是掌控准确到位的信息(出租房面积、租金的变化)。

3、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指导体系,合理引导市场。 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房屋租赁市场虽然价格放开,租金价格随行就市,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议定。当今租赁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恶意欺诈侵害承租双方的事例层出不穷。

三、确立房产租赁管理的协作机制,严堵税收流失的“豁口”

1、努力克服部门意识,树立“为国纳税、用税于民”理念。 征收部门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数为房产部门委托代征。完成房产税收的征缴入库,也成为房产部门主要经济指标任务。现行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房屋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征收的财产税,是目前地方政府征收的十三个主要税种之一,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各方协调、有效配合,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 偷逃税款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当今房屋租赁偷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部分单位和个人以假“联营”、“承包”形式来逃避税收。他们将房屋进行租赁,转作他人经营,并利用“联营”形式将租金变为“工资”或“联营”利润,还有些单位将合同订为承包合同,变相承包税款;有的业主钻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空子,通过不签合同或故意制造假合同,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②、有的业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饭店长期租用客房作为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俗称“常包房”。把饭店开具住宿发票充当租赁发票,以较低的税款来偷漏税款;

③、“黑租”现象普遍,税收流失巨大。目前我市外来人口剧增,租房需求很大,我市市民的住房较之过去已经大为改善,“一户多房”甚为普遍,多余房、自购房用作投资,租金收入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市民纳税意识普遍淡漠,多数出租房没有登记备案,更谈不上按章纳税。私房租赁成为了最自由的一种买卖,成为巨大税收的“黑洞”。

④、出租随意、税收难征。私有房屋的税源分散,承租人来自四面八方,成分复杂,有的租赁双方采取租金口头约定、现金支付,隐税行为隐秘;多数用“亲戚借用”、“朋友借住”来掩盖租赁关系;

⑤、违法租赁十分普遍。尤以城郊结合部最为突出,私搭乱建、加层扩建,这些房屋设施简易,房租便宜,在市场上供不应求。这些房屋查证困难,随着拆迁临近和租赁市场火暴,巨大的利益趋向导致了违法建筑的蔓延。许多刑事案件多数都与“出租屋”有关,社会治安存在巨大的隐患。

3、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形成综合长效的良好局面,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税收征管队伍,是取得税收征管优质成绩的重要基础。在租赁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强化人员上岗培训、轮岗竞争、人员聘任合同制等各项软件管理措施。管理和服务并举,实现纳税人的“零投诉”。在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前提下,加大硬件投入,要有专门的租赁税收征管服务大厅,增设纳税人多媒体查询、信用卡刷卡纳税等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租赁管理部门隶属于房产部门,多年来也担负着繁重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要始终保证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人员不减、机构合理、设施到位。

4、适当下放税务稽查执法权限。目前我市房屋租赁税收绝大多数在各城区房产的代征点征收,而其手段单一,对不按章纳税的出租户也只能停留在频繁上门、苦口婆心的简易方法上,遇有恶意偷逃税、暴力抗税的只能束手无策。所以必要的税收执法权利是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震慑违法犯罪,查处打击偷、逃税的出租户的重要手段。

5、加强政策调研,适当降低房屋租赁税率。我市实施的房屋租赁税率在全国范围还处于一个较高水准,这也是部门出租房逃避租赁监管的主要原因。通过扩大征税基础,适当降低税率,涵养税源,保证国家税收不致减少,维护房屋出租户的利益。

6、实行房屋租赁的许可制度,比照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取得租赁许可证的房屋方能进入市场出租。

7、依靠街道社区、警务巡查的覆盖形式严查违章出租、私下出租;

8、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征税不分你我,查处不论先后。公安、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市容、街道社区等部门缺一不可,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

9、是改革现有税收征管的体制弊端,政策漏洞。简化程序、就近设点,不拘形式,使税收征管更加贴近百姓,使纳税人不跑远路,不出家门,更好地服务群众。

房屋租赁业务处理方法就是以上所述,其实不难看出只要我们各个部门将自己的工作做到精细化,就不难把业务处理好。在现在这个租房热的市场环境中,更加应该规范好行为准则,加强我们的管理水平,在合同以及资源平台方面要尤为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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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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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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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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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  应注意的是,由于转租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行为,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例如转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否则原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就属于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因此,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2、出租人与承租人(转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转租行为影响继续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转租人各自继续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受合同上的义务。  
(2)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损失时,承租人才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租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无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存在两对权利义务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转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仅能向租赁合同相对人,即承租人要求其违约责任。  这里说的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发生法律关系指的是基于合同责任的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与次承租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破坏,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合同中止后的情形。  在原租赁合同中止后,发生两种法律结果,
第一是根据《解释》第15条规定,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自行中止,
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就从有权占有变成了无权占有。  因此,基于这两种法律结果,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挪房,对于逾期不挪房的次承租人,出租人也可以基于对房屋的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解释》在第18条作出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履行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尚不全面,因为其忽略了承租人在次承租人逾期挪房中的作用问题。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合理占有基础是与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如果因为转租人(承租人)的过失致使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原合同期限的话,次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逾期挪房费用后,应该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当然,如果承租人没有过失的话,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使转租合同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话,那么,有过错的承租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范围应该包括对善意次承租人腾房费用的承担,因此,在次承租人缴纳逾期费用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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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欠房屋租赁,怎样做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租金怎么进行财产保全?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房子可以出租吗 申请财产保全的房子通常不可以出租,因为保全已经限制当事人对房子的处分,通常包括买卖、出租、转让和继承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诉讼保全的对象是什么 1、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2、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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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好多年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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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租赁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核心内容:合同一旦签订,意味着确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查看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如:土地使用及房屋状况、房价、交付约定、责任承担等内容条款,尽可能的详细说明。 一、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二)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三)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四)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五)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六)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七)保修责任。 (八)乙方使用权限。 (九)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十)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二、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一)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人,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产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在建筑面积上,还要标明使用率。 (三)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四)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收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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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不动产可以作为房屋租赁物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 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的债务风险,而所谓法律风险,则是指因不动产融资租赁导致诉讼纠纷而可能出现的最终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 显然,经营风险是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的前提,换言之,即便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如果承租人能够如约履行按期付租的合同义务,那么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不会发生,因此,经营风险应该是实务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2、有一个文本中的范围供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诸如、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3、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房屋租赁破产后房屋租赁是否适用房产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租赁破产企业的房产,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个问题。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 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 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 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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