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刘欢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19年开始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34xxxxxxxx117783。他服务于安徽宿州地区,目前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刘欢律师秉持着“坚守正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中不断展现自己的专业素养。
执业成就与专长
刘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这些案件涵盖了多个领域,为他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尤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50%。此外,他还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经济类犯罪等刑事案件。同时,在行政案件方面,他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起诉泗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在仲裁案件中,也多次代理农民工工地受伤工伤赔偿、工厂公司员工工伤赔偿以及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问题。
创办律所经历
刘欢律师于2018年在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正式开启执业生涯。2023年6月,他与合伙人共同创办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律所的合伙人。在执业期间,他办理了众多类型的案件,包括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不断积累和提升自己的实务经验。
典型民事案件代理
在民事案件方面,刘欢律师有着丰富的代理经验。他曾代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拖欠房贷、信用卡及各种经营贷款;作为债权人参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并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还曾代理泗县强英饲料有限公司,办理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成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起案件。另外,他批量代理购房者起诉泗县和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件,50余户均胜诉获得赔偿;批量代理业主起诉泗县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跑路案件,成功为12名业主成功讨回定金;批量代理员工和债权人起诉宿州智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货款,成功为9人追讨欠款;代理泗县山头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承租人违建、强占土地案件,成功清退承租人。此外,他还担任泗县大庄镇东风村、朝阳村,丁湖镇苗尤村,泗城镇网周村法律顾问。
典型刑事案件代理
刑事案件中,刘欢律师曾代理多起交通肇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案件,展现出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并成功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行政案件代理
在行政案件领域,刘欢律师多次代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起诉泗县公安局,反映了他在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同时,他还曾代理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公司违法案件进行起诉,以及代理当事人对于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宅基地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书违法问题进行起诉,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典型仲裁案件代理
仲裁案件方面,刘欢律师多次代理农民工工地受伤工伤赔偿问题,以及工厂、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赔偿问题,为劳动者争取应得的赔偿。此外,他还多次代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问题,通过仲裁途径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发生劳动争议。张XX于2020年4月27日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2020年5月5日,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但四被告互相推诿不予赔偿。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以及各被告角色,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代理——公司拖欠工资案
在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款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及付款计划。但公司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刘欢律师接受蔡XX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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