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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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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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使用权。拟定收回方案;组织听证,在接到收回通知后,应当要求进行听证;审批方案;补偿;注销登记,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即可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公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很多人在缴纳相应的税收之后就会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如果这些土地原本是国有的,那就有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因此,相关人士应该知道这方面的一些知识。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程序及法律依据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第一步:修改规划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没有《实施情况总结》或《专题报告》组织编制机关不得编制修改方案。

组织编制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步:报批规划

规划的审批因规划内容和规划级别不同,审批的权限不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13、14、15、16条规定,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均有批准权限:

国务院负责审批的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省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除省城市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负责审批的有:城市辖区内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有:除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的总体规划。

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步:公示规划

城乡规划直接涉及公众生产、生活,财产权益等问题。因此,《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8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步:实施立项

市县镇府为实施总体规划还应制定五年近期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本级财政投资能力和上级财政支持政策水平,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条件交给有关单位或公司实施。

第四步: 拆迁许可

项目承接单位或项目公司,按照《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有关拆迁程序办理拆迁行政许可,获得许可后及时公告。

第五步:补偿安置

按照城市拆迁条例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依法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定的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安置。《城市拆迁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需要迁移的被拆迁企业还应当为其提供迁移场地,因迁移营业损失还应补偿。

有偿“收回”方式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税费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应该由政府返还,其价格标准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因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现时市场价格计算、返还四项费用,土地的增值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以体现“有偿”收回的法律规定。

第六步:拆除收地

实施补偿完毕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收回,注销登记。政府再依据新的规划确定土地用途,以招拍挂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原使用人仍然有权参与招拍挂,但必须按照新的土地出让条件使用土地。

2、“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第一步:查处违法用地立案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职权或举报,发现土地使用人: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3、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应当按收回国有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

第二步:处罚前履行告知、听证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应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罚机关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义务,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第三步:下达无偿收回行政处罚决定

在履行了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就有关补偿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步:执行决定收回土地

下达决定后,告知被处罚人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复议或诉讼维持了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生效。生效后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收回国有土地事实依据:

1、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为商业利益。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国有土地的收回分为两种,一个是有偿,一个是无偿。其中有偿的收回会在赔偿付清之后再收回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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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哪些流程<br/>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挂牌、拍卖。<br/>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br/>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br/>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br/>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br/>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br/>(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br/>(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br/>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br/>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br/>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br/>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br/>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br/>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br/>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br/>(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br/>(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br/>(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br/>(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br/>(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br/>(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的证明材料;<br/>(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br/>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br/>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br/>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br/>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br/>1<br/>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br/>(1)点算标书;<br/>(2)开启标书;<br/>(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br/>(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br/>(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br/>(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r/>1<br/>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br/>(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br/>(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br/>(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br/>(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br/>无标标书应当在开标是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br/>1<br/>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br/>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br/>1<br/>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br/>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br/>1<br/>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br/>1<br/>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br/>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br/>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br/>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 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br/>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br/>(1)营业执照副本;<br/>(2)法定代表人证明;<br/>(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br/>(4)资信证明;<br/>(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br/>(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br/>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br/>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br/>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br/>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br/>(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br/>(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br/>(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br/>(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帐户的。<br/>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br/>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br/>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br/>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br/>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br/>(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br/>(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br/>(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br/>(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br/>(5)竞买人应价;<br/>(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br/>(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br/>(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br/>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br/>(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br/>(2)拍卖标的;<br/>(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br/>(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br/>(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br/>(6)其他需要约主的事项<br/>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br/>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br/>1、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br/>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br/>2、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br/>(1)营业执照副本;<br/>(2)法定代表人证明<br/>(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br/>(4)资信证明;<br/>(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br/>(6)挂牌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br/>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报价竞价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挂牌交易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为有效。<br/>3、挂牌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报价竞价意向人。<br/>4、发出挂牌文件后,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报价竞价人应当对报价竞价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br/>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br/>(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br/>(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br/>(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br/>(4)保证金没有到达挂牌人指定帐户的。<br/>6、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br/>(1)在挂牌公告确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布;<br/>(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定报价单报价;<br/>(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br/>(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br/>(5)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br/>a、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效;<br/>b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br/>c、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br/>(6)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在土地有形市场举行挂牌宗地的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br/>(7)挂牌期限截止时,向挂牌人申请领取了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即确认拥有继续报价资格。<br/>(8)挂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br/>a、竞价主持人、记录员就位;<br/>b、主持人简介地块挂牌交易期内挂牌价格的更新情况,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报价为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竞价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br/>C、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竞价的应价。<br/>d、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价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竞价,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br/>e、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br/>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br/>f、挂牌人与竞得人签署《挂牌成交确认书》。<br/>7、《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br/>(1)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br/>(2)挂牌标的;<br/>(3)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br/>(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br/>(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br/>(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br/>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br/>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br/>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br/>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天、公正和诚实依用的原则。<br/>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br/>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br/>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br/>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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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10w+浏览2023-09-23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修改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二步:报批规划,第二步:公示规划,第三步:实施立项,第四步 拆迁许可第五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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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的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的流程有哪些<br/>准备好材料去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br/>按照国土局的土地交换权属登记流程,需要准备一下材料:<br/>1、你所在地区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br/>2、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br/>3、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br/>4、双方土地交换协议及具结保证书<br/>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br/>6、用地红线图<br/>7、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规划的批准文件<br/>8、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集体士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国有土地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村、乡镇(街道)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划拨土地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出让土地应提交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br/>9、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交换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契税缴纳收据,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缴纳收据(公益事业用地除外)<br/>10、双方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用地的证明<br/>1<br/>1、集体土地之间、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之间的交换,分别收取以上<br/>8、9项相关材料。<br/>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br/>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br/>(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br/>(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br/>(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br/>(四)土地使用权抵押<br/>(五)土地使用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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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证办理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证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及审核材料、校准登记和颁发证书等环节。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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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流程是怎样的<br/>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br/>一、公布挂牌信息<br/>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br/>二、竞买人报价<br/>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报价。<br/>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br/>(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br/>(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br/>(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br/>(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br/>(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br/>三、确认报价<br/>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br/>四、挂牌截止<br/>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br/>(一)挂牌结束。<br/>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br/>(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br/>(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br/>(二)现场竞价。<br/>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br/>五、现场竞价<br/>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br/>(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br/>(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br/>(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br/>(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br/>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br/>六、签订《成交确认书》<br/>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br/>《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br/>《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br/>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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