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房屋拆迁之后由开发商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它一般是以回购的形式由被拆迁人用补偿款以较低价格购买到的。被拆迁的房屋一般年限较久,由多位家人共同居住,那么,安置房只有户主所有吗?其他人是否有权利分配安置房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安置房只有户主所有吗?
后安置房的分配,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由于被拆除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是共有财产,需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因此,家里四口人是共同拥有拆迁补偿的。可以在房产证上体现。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二、家庭共有财产有哪些特征?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开发商或政府所支付的拆迁补偿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家庭内成员共同分割。因此,安置房并不仅仅为户主所有。而各个家庭成员对于安置房的所有权,可以在安置房的房产证上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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