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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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上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我国相关部门一定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现如今,我国针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问题已经实行了质量问题终身责任制。在具体落实的时候,还需要政府加强监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有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部里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包括施工公示牌,住宅质量有分户验收制度,建成后的永久性标牌制度,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制度,

还有质量承诺制度、信息档案制度等等。对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部里是定期进行通报,要求地方在及时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也要及时向社会进行曝光。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关于个人责任,我们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管他是退休还是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责。

第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首先是要求所有的企业自查,要求地方抽查,部里还要每年组织专家进行督查。检查的方式上,重点采取随机检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于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检查组都会发出“执法建议书”,并责成限期整改,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突出对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的监管。特别是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工程,要实施重点的监管。

第四,突出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追责

1、引入终身追责机制:据了解,建筑工程项目将引入终身追责机制,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逐渐建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2、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对发生质量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3、严惩各类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以2014年在建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把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群众举报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项目作为重点,严肃查处以下四方面行为:

(1)一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2)是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3)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企业或个人挂靠行为;

(4)是建筑市场八大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推进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此次行动将结合建筑实名制管理,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责任,督促在现场配备专职劳务员,负责施工现场考勤、工资发放等项工作。

要想确保工程质量问题的追责能够实施下去,要求各工程质量必须有着严格的保障,另外针对一些重点实施的项目,比如说像棚改房、保障房等这些在修建的过程当中,更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对质量事故问题的检查、通报,都必须制定详细的完善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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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质量诉讼时效起算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质量案件,主要有涉及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交付后的质量缺陷争议两类,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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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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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元(截止2013年月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15年7月11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15年7月11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区人民具状人:有限公司201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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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插座排列不整齐,给排水管未横平竖直。
卫生清理不干净。
1、《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
(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通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二条应根据选择的路由及地形和环境变化特点确定杆位(标准杆距50米),配置杆高(标准杆高8米),电杆不得戴铁帽升高。杆路应避免急转弯和直角(台角)转弯;
第三条交越角度不得任意改变,与铁路交越角度应大于等于45度,与其他通信线路交越应大于等于30度。电杆应设在人行道边绿化带内或公路排水沟外侧一米之外;
第四条电杆埋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杆洞洞深不得超过正负5厘米。电杆在直线段内所有杆位必须成一直线,不得发生眉毛弯,弯现象。杆稍前后,左右偏差不得超过13杆稍。电杆竖立正直,杆根左右不得超过5厘米;
第五条拉线应采用钢绞线,其程式应按防风拉采用72.2钢绞线;
第六条拉线抱箍在电杆上的位置:终端拉,顶头拉,角杆拉,顺线扩拉一律装设在吊线抱箍的上方。防风拉,侧面拉线装设在吊线抱箍的下方。各抱箍间的距离为10厘米±2厘米。拉线距离比等于1不得小于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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