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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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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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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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上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我国相关部门一定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现如今,我国针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问题已经实行了质量问题终身责任制。在具体落实的时候,还需要政府加强监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有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部里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包括施工公示牌,住宅质量有分户验收制度,建成后的永久性标牌制度,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制度,

还有质量承诺制度、信息档案制度等等。对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部里是定期进行通报,要求地方在及时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也要及时向社会进行曝光。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关于个人责任,我们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管他是退休还是离开原单位,都要依法追责。

第二,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首先是要求所有的企业自查,要求地方抽查,部里还要每年组织专家进行督查。检查的方式上,重点采取随机检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于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检查组都会发出“执法建议书”,并责成限期整改,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突出对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的监管。特别是保障房、棚改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工程,要实施重点的监管。

第四,突出抓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追责

1、引入终身追责机制:据了解,建筑工程项目将引入终身追责机制,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逐渐建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2、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对发生质量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3、严惩各类违法行为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以2014年在建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把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群众举报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项目作为重点,严肃查处以下四方面行为:

(1)一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2)是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3)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企业或个人挂靠行为;

(4)是建筑市场八大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不落实、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推进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此次行动将结合建筑实名制管理,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进一步落实总包企业责任,督促在现场配备专职劳务员,负责施工现场考勤、工资发放等项工作。

要想确保工程质量问题的追责能够实施下去,要求各工程质量必须有着严格的保障,另外针对一些重点实施的项目,比如说像棚改房、保障房等这些在修建的过程当中,更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管。对质量事故问题的检查、通报,都必须制定详细的完善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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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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