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房子给孩子登记名下了能分到房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2
浏览10w+
季文梅律师
季文梅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7万人
专家导读 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

{ArticleTitle}

起诉离婚房子给孩子登记名下了能分到房子吗?无论子女是否已经成年,房屋已经登记并过户到子女名下后,该房产属于子女。夫妻离婚时,只有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和孩子一起住在房子里。离婚的时候可以先协商子女抚养权,再走法律程序。诉讼时可以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夺抚养权。建议婚前写好财产协议。

一、孩子名下房产离婚后能分吗

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离婚夫妻双方哪一方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就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二、孩子名下房产离婚后归谁

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已经过户到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可再进行分割,但有可能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法院判定子女抚养权会考虑子女意愿、年龄和夫妻双方谁能够给子女更好的生活环境等各种条件。有争夺抚养权需要可联系律图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3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起诉离婚房子给孩子登记名下了能分到房子吗?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2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7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8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3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5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5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1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0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1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0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3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6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1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能分割吗
首先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产权人就是小孩,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也就不可请求分割。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则获权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更不能以放弃房子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名字登记错误是否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名字登记错误是否可以撤销婚姻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姓名挂号过错能否吊销婚姻挂号
二、怎样吊销婚姻挂号
(一)婚姻挂号机关受理吊销婚姻恳求的条件:
1、婚姻挂号处具有管辖权;
2、受钳制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挂号机关签署两边无子女抚育、产业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恳求时距成婚挂号之日或受钳制的一方康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越1年;
(二)当事人持有:
1、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
2、要求吊销婚姻的书面恳求;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挽救证明,或许人民作出的可以证明当事人被钳制成婚的判决书。
(三)契合吊销婚姻的,婚姻挂号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资料;
2、当事人在婚姻挂号员面前亲身填写《吊销婚姻恳求书》;两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自己的恳求书,婚姻挂号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吊销决议
婚姻挂号处拟写“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契合吊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意,并印发吊销决议。
(五)吊销布告
婚姻挂号处应当将《关于吊销×××与×××婚姻的决议》送达当事人两边,并在婚姻挂号布告栏布告30日。
婚姻挂号处对不契合吊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奉告当事人不予吊销原因,并奉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恳求吊销婚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
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父母在离婚的时候是没有权利分割的,因为只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这套房产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权利随便处置孩子的财产,离婚时只能分割属于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有什么风险,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有哪些风险 只能全款,不能贷款 如果孩子不满18周岁,房子又要登记在孩子名下,既不能选择公积金贷款也不能选择商贷,只能选择全款。因为贷款只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是硬性条件。 财产分割麻烦 夫妻双方如果婚姻破裂导致离婚,就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如果房产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产应属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一方与孩子共同居住,可能由此引发抚养权争夺局面。 父母不能随便出售孩子名下房产 父母可以替孩子买房子,但不能随便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按照正常程序,孩子名下房子只有在孩子年满18周岁后,经其同意才能被出售。 如果必须要出售,则要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出售孩子房产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 父母如果想卖孩子名下房产套现也是不被允许的。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想再收回房屋易遇障碍 虽然父母是实际出资人,但房屋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父母因特殊原因,比如赡养纠纷欲收回房屋。实践中已有子女成年后将房屋出卖,不让其父母居住的情况发生。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 孩子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 如果孩子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不超过2套,根据政策,成年后可购买1套住房。 虽然考虑到房价上涨的因素,提前为孩子买房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但上面这些风险还是应该考虑清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03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未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登记的财产债务怎样
[律师回复] 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同居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需要过户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男女双方离婚后要不要过户,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的,应该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利弊有哪些?
把房产登记在子女下的好处包括规避税费:相比赠予、继承等能省下数万元过户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一方面为孩子将来结婚做准备,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民法典,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分割;等。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首先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产权人就是小孩,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也就不可请求分割。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则获权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更不能以放弃房子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破产债权登记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债权登记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是指和清算组依法对清算企业〔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负债所进行的受理申报和清查核实工作。
破产债权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相关知识拓展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 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 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抵押预告登记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预告登记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名词解释: 房产抵押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比较专业的名词,如档案保管号、房屋规划用途、履行期限等等。那么,你知道这些专业的名词都是什么意思吗律师搜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阐述这方面的知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的相关名词解释: (1)抵押权人:即人,如某某银行或接受抵押的单位、个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2)抵押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3)债务人:即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行政公章); (4)房屋坐落: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包括区、路(街)、栋、单元、房号; (5)档案保管号: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档案保管号; (6)合同备案号:预购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权登记填写内容, (8)本次抵押面积:即此次抵押面积; (9)房屋规划用途:即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设计用途; (10)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金额;(11)债务履行期限:即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抵押填写债权确定期间,若当事人双方无约定则记载为无约定;(12)担保范围:即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填写未约定的事实。另外,申请表中还需附上申请人承诺,内容如下:申请人承诺:以上申请内容属实,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抵押房屋无权属争议,表中填写内容均未擅自涂改(若有涂改需经双方签章确认)。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双方仍然同意设立抵押权登记: 1、本宗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 2、所在建筑物已办理过在建工程抵押。 3、本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双方承诺:申请内容若有不实,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自行承担。在阅读完上文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在房屋抵押登记过程中的那些专业名词都是什么意思了吧。实践中,当事人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的,必须要实现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完成登记。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律师网站进行详细了解。延伸阅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起诉离婚房子给孩子登记名下了能分到房子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