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金融业如何风险排查?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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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表示,将完善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加强专项排查、防控行业风险。包括,1、开展股权众筹风险排查。2、开展私募基金风险排查。3、开展场外配资风险排查。

非法集资金融业如何风险排查?

一、非法集资金融业如何风险排查?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表示:“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虽然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势头有所遏制,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接下来将全力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开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会议指出,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整体风险水平逐步下降,但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累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且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P2P网络借贷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此外,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创新”“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 传销 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和特点,2017年,联席会议将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

会议表示,将于2017年5月至7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等,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有效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一些收费监管方式仍待研究完善。例如部分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高额押金或会费,是以提供养老服务承诺为前提,属于商业赊销性质,与非法集资虽有明显区别,不宜将此类业务活动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也有较大隐患,如何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仍需研究完善。同时,他表示,各部门监管合力还有待形成。由于一些养老投资或收费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协调监管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养老服务并不开展以集中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不属于民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在民政部门登记,其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很难发现和监管。

会议表示,人民银行下一步将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继续依托反洗钱系统做好非法集资监测工作;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此外,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副局长刘云峰表示,将完善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加强专项排查、防控行业风险。包括,一是开展股权众筹风险排查;二是开展私募基金风险排查;三是开展场外配资风险排查。

近年来,保监会不断加大监管整治力度,2017年一季度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同比实现双降。

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宋旭红指出,从近年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发案情况看,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风险重心下移。尽管案件总量下降,但在涉案结构上,一般员工涉案数量占比上升,个别基层机构案件高发。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机构在乡镇、农村地区服务力量薄弱的便利,假借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二是风险交叉传递。虽然近年来保险从业人员假借保险单证、印章犯罪的主导型案件有所减少,但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快速增长,一些别有用心的社会人员掺杂其中,防范难度有所加大,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员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或参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参与型案件有所抬头。一些外部投融资机构利用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对外虚假宣传、夸大保险责任,保险机构被利用牵涉非法集资的风险加大。总的来看,社会非法集资风险向保险业渗透传递的风险隐患突出。

三是作案手法翻新。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从事非法集资。如违背相互保险宗旨,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投资人,涉嫌误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对此,保监会下一步一是将组织全行业启动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着眼强化针对性宣传,进一步提升宣传效果。

二是按照三年检查规划,指导12个地区保监局,针对案件高发的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领域和重点人群,深入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检查,实现全国范围内检查全覆盖。

三是指导保险机构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及时化解存量风险,逐步减少增量风险,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力争做到对非法集资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早处置。

二、非法集资处罚标准

·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非法集资是一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严厉的打击惩罚该行为人,防止第二次实施同样的行为。作为普通的公民,也应该时刻警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让别有用心之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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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担保圈常见的担保模式有互保、联保、循环保等,当前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较为普遍。这些担保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但也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当担保圈中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整个担保圈,导致圈内企业整体陷入困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担保圈风险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转变观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中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把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单个企业客户的贷款需求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支撑,根据企业销售规模与经营周转速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必须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覆盖。要严格控制企业间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规模,适当降低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比重,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多头授信、连环互保风险。
三、严格准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互保、联保、循环保业务的准入管理,审慎评估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加强对保证人的准入管理。要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关联关系、资金流向并甄别联保背景真实性,防范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严格限制盲目担保和过度担保行为,防止担保链条过长。对联保贷款方式,企业对外担保的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除农户担保贷款外,每家企业担保客户不超过5户,并严格控制联保体内单户贷款额度。
四、专项排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行互保、联保、循环保企业客户进行专项排查,彻底清查和审慎评估担保圈内贷款风险。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担保圈贷款的客户,要及时纳入担保圈治理范围,重点做好对借款人、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分析和监控。在专项排查的基础上,要按照企业爆发风险的可能性及损失大小,对客户进行筛查排序,实施名单式管理,并将客户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对高风险客户要坚持“一户一策”原则,逐户制订变更承债主体、调整贷款期限、优化担保结构、置换业务品种等风险处置预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风险排查,并及时向属地银监部门报告排查结果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抱团帮扶。对于已出现风险的担保圈贷款,要由主债权银行(即贷款余额最大行)牵头成立担保贷款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债权银行之间的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应对风险暴露后的化解处置。在发生因企业对外担保而形成的风险事件时,债权人委员会要协调各债权人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抱团帮扶、合力解困”的原则,积极整合资源化解债务风险。要共享信息、协调政策,共同促进风险化解工作,不得单独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防止担保圈内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面积倒闭,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六、分类管理。对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但属于战略新兴、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或有市场、有客户、有核心竞争力、有科技含量的企业,债权银行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债务,不盲目抽贷、压贷、缓贷,可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质押物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债权。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一般,或偿债能力不佳、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关联关系过于复杂,或圈内企业存在违约记录的客户,可通过增加抵质押物、多收少贷、只收不贷等措施积极压缩收回贷款。对于市场发展前景不佳甚至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资金无盘活希望、有贷款诈骗嫌疑,甚至躲避还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要及时采取诉讼手段,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 2 / 3 ~
七、核销处置。对于因担保圈问题导致的不良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呆账核销、不良处置的各项政策,通过及时核销、贷款转让、变更偿债主体等多种方式依法高效处置不良资产。
八、监测预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加强对企业担保圈贷款的日常监测。要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强化贷前风险预警功能,监控重点行业、区域、特定客户群等风险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重点监控银行贷款依存度高、民间融资依存度高、生产经营不正常的担保圈企业,长三角、珠三角等风险较高地区的担保圈企业,以及钢贸、煤炭、纺织化纤等风险较高行业领域的担保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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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领导 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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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样形式,广泛宣传
各地各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采取广播、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全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排查、打击行动,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三、深入基层 逐一排查
在县政府的周密部署和统一安排下,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了风险排查活动。各相关单位人员到各乡镇向有关人员了解他们辖区的非法集资情况及到附近企业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排查,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重点地区以及房地产业、农业、林业、投融资业、广告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详细了解,向乡镇分管领导了解其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12种主要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并将排查情况统一报送到打非办。
四、搜集信息 开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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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融非法集资会怎么样
(一)量刑标准:P2P平台一旦涉及到非法集资往往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广。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触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罚。根据目前已有判决的相关案例来看,P2P平台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会定为自然人犯罪,主要指的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管。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处罚主要分两挡:
第一档: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100万元-500万元)l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150户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50万以上).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P2P行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蓄意诈骗投资者血汗钱,发布虚假标自融用于个人挥霍的平台,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望主要责任人能够尽最大的能力筹集资金归还投资者,若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归还投资人本金,在量刑上也会酌情从轻考虑。那些自融用于自身相关企业运营或投资高风险行业的平台也应及时回头,果断杜绝风险,买卖做不成事小,最后失去人身自由便得不偿失。
非法集资包括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集资包括哪些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普通群众,防范非法集资一是不要被高额利息回报诱惑。高利息往往是非法集资者的诱饵,高回报往往包含着高风险。二是注意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一般来讲,除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开展集资,并且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商业银行的外,一般不允许开展集资。包括经审批成立的各种投资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这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资金向个人、企业放贷,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三是注意自己所投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如果所投资金没有明确的项目却冠以“高、大、上”的时髦称谓,或者项目没有投资前景,则要小心。因为没有回报的项目,集资者往往就是以高利息为诱惑骗得资金后,根本就没有偿还本金的打算。如果遇到非法集资骗局时,怎样维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如果发现自己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被非法集资所骗,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众,发现自己因非法集资被骗,却持借据或借款合同向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保全。一般来讲,此类案件不会受理,及时受理后也可能裁定驳回。因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毕竟公安机关的刑事强制手段和人民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骗资金,控制犯罪嫌疑人方面要严厉一些,效果也会好一些。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外逃,能否追究担保人责任有的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有担保人。即借款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外逃,能否追究担保人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是否有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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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p2p是非法集资吗?
不是,P2P作为新生态模式,行业还处于探索监管初期,监管政策滞后,给不少平台可乘之机。此外,随着国字头中国互金协会的成立,去年8月份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各地系列专项整治风暴的进行,及银行存管等合规性举措,P2P行业正朝着更加透明、中介、理性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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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位朋友最近被牵涉到非法集资,但是他还没有意识到,所以我想知道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类型,由于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五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该解释对非法集资罪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界定,同时明确其行为方式,以及各个罪名的适用,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融资的界限逐渐清晰起来。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多样,具有很高的欺骗性,犯罪分子经常依托合法的注册公司、企业,打着相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的幌子,不仅广大的人民群众难以识别,即便是办案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上也容易产生意见的分歧。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目的正是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鼓励、引导和支持合法融资。
那么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呢?从《解释》的角度上说,非法集资主要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区别于从前的“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突出了非法集资行为的违法性。
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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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有哪些?
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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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查 不知道会怎样 我以前听说过非法融资 请问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
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续,又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了,借多少钱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他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所以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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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有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在的社会上,有很多的非法集资,这样形式的非法集资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不管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有很大的风险的。这种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的大众和企业募捐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下面就来搜集了一些是关于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的详细内容,可以来了解下。
一、企业中的非法集资风险有哪些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而由于集资渠道的多样性,因此一些企业的集资方式(如向本企业职工集资)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如何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和取得有限的资金以支持企业发展是现代社会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只要在于给集资的企业提供一些规避陷入非法集资风险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集资风险的特征是什么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如何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分,共同点都是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手续集资的行为。非法集资人员通常会采用承诺回报给集资人高额的利息以利诱集资人的手段骗取财产。非法集资就是吸收社会富余资产的行为,企业也同样面临着非法集资的风险,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一、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而由于集资渠道的多样性,因此一些企业的集资方式(如向本企业职工集资)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如何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和取得有限的资金以支持企业发展是现代社会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只要在于给集资的企业提供一些规避陷入非法集资风险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处理。意思就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时主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企业为保障自己的正常运营需要融资,在有富余资产时会将其投入市场贷放赚取利润,贷放资金时如果不慎很可能调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中。要规避非法集资,企业要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经营人员在融资时一定要留有足够证明融资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据,这样能最大可能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
如何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分,共同点都是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手续集资的行为。非法集资人员通常会采用承诺回报给集资人高额的利息以利诱集资人的手段骗取财产。非法集资就是吸收社会富余资产的行为,企业也同样面临着非法集资的风险,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一、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而由于集资渠道的多样性,因此一些企业的集资方式(如向本企业职工集资)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如何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和取得有限的资金以支持企业发展是现代社会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只要在于给集资的企业提供一些规避陷入非法集资风险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处理。意思就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时主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企业为保障自己的正常运营需要融资,在有富余资产时会将其投入市场贷放赚取利润,贷放资金时如果不慎很可能调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中。要规避非法集资,企业要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经营人员在融资时一定要留有足够证明融资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据,这样能最大可能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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