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结果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都非常重要,可是社保局将工伤认定的结果下达到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手中以后,双方都有可能会对工伤认定的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是不正确的。如果大家对我国制定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不是特别了解的话,对于工伤认定 异议这种情况就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一、工伤认定 异议的话应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前提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部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二、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
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 异议的话,包括用人单位或者是职工,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以要求更高一级的社保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绝大多数情况下,社保局工伤认定的结果书都是有所保障的,因为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是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的,人为操作影响工伤认定结果的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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