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诉讼中报酬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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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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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部分用人单位也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在这个时候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一般都不会很快的反应到寻求司法途径,那么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报酬怎么确定呢,小编针对该问题,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认为解除决定不合法而提起劳动仲裁的,通常会有两种申诉请求:第一种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二种是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损失。如果劳动者提第二种诉讼请求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通常如果认定解除系违法解除的话,通常会判决继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提第一种诉讼请求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直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会马上向提起劳动仲裁,也有些劳动者并非马上申请仲裁,而是等过了一段时间或许在一年时效的后期才申请,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损失,那么劳动者的工资损失的期间如何确定。 对此,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之前的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在整个违法解除期限的劳动报酬,因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违法解除行为造成了劳动者在整个违法解除期间劳动报酬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不应仅赔偿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

笔者认为,应当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还是支付整个违法解除期间的劳动报酬,需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因为不同地区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因此,如果争议发生在上海,则应当仅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而非整个违法解除期间的劳动报酬。再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因此,如果争议发生在广东,则应当支付整个违法解除期间的劳动报酬,而非只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报酬确定的方式方法,当然,以上观点仅仅是小编自己的看法,可能有些方面不足,但是小编认为不管是在诉讼期间还是诉讼结束之后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报酬问题,都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调整,如果双方协商不了,可以提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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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如何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西丰县律师娄烦县律师昌江区律师盱眙县律师石楼县律师淮阴区律师五台县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判定违法,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也是要照常支付的。那么,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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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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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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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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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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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劳动关系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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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但是,实际生活中,无不缺少一时冲动而离婚的案件,当判决生效后能否申请恢复婚姻关系,诉讼离婚该如何上诉呢我们将通过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一、判决生效后能否申请恢复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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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离婚该如何上诉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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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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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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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西丰县律师娄烦县律师昌江区律师盱眙县律师石楼县律师淮阴区律师五台县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劳动仲裁委或判定违法,之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也是要照常支付的。那么,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二、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两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并存还是取代,实操中存在一定争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了修订,取消了原25%的规定,而是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需要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且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仲裁是不管这个的。其他,社保、公积金都是补缴而不能现金替代。因为这个不是单纯你和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涉及到社保基金。方法是根据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工资的补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之前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能存在错误,所以肯定是要支付之前的工资的。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如何解决时建议向律师咨询。
北京恢复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的;
3、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用人单位进行基于经营战略调整需要,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相关业务已不存在,且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会计等),且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过于激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7、劳动者确有再就业能力,且双方已丧失维系劳动关系信任基础的;
8、违法解除的原因仅为程序违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法律等实体方面合法,劳动者实际不享有继续履行利益的。综上所述,因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后期单位停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本人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双方还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这也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关系一旦解除,双方就不会重新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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