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10年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是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服务地区主要为西安、咸阳,也覆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他秉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律师代理xx公司,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西安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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