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业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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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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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与员工既签订劳动合同又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发生争议后企业仅以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为企业不再承担用工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2、内部承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承包企业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知道,生活中有些公司的规模不是很大,但是到了一定的时期,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个时候他们就会找到相关的企业把项目外包出去。那么对于这种现象承包企业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了解吧。

一、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企业与员工既签订劳动合同又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发生争议后企业仅以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为企业不再承担用工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企业与员工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内部承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理由。承包协议中另行创设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无效,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

二、司法审判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审查

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劳动关系认定必当考虑的要素包括主体资格、从属性以及工作内容,并且以客观存在的用工事实为审查路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是以用工事实为基础或本质特征的法律关系,用工事实的体现和内涵即《通知》第一条关于主体资格、从属性、工作内容的诠释。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审查及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等事实。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应当提供反证。在劳动者证明以上事实后,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工资的具体数额、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能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

(三)内部承包关系未改变用工的事实

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部承包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人是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承包方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3、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4、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劳动者身份。

以上内容就是承包企业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问题。其实通过阅读完整篇文章,我们不难知道,承包分为内包和外包。所以当然要注意的事项也是有所区别的。但是总的来说就是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一些条款必须要是比较清晰明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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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的认定,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如何判断承揽关系,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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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控制问题。  业务可以承包,但是财务人员必须牢牢控制在股东手中,财务一旦混乱或被承包人控制,这个公司将会出现很多虚假账务,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财务人员的选聘权有明确约定。按照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财务也应当是规范和的。此外,承包人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对外应当由公司承担,对内可以按照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为了避免对外债务的风险,发包人应当控制财务。  
二、对外债务承担问题。  在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多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债务。但是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在承包经营期间,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其主体地位还存在,仍具备的民事责任能力,而承包关系只是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债权人。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至于发包公司能否从承包人悉数获偿,则取决于发包公司的运气。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强化承包经营的风险锁定功能,发包公司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  
三、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违反公司法有关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规定等规定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如承包经营合同违反此规定无效。  
四、承包经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大权益、印章保管问题。承包人承包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必须约定制约机制,否则承包人有经营权、用人权、财务权,权利大到极致就没有监督,必然出现混乱。股东会和董事会必须继续发挥作用,切不可因为承包经营而退出。股东对于重大股权,比如公司改制、增减股、分立、合并、兼并、重大投资、应经方向大的变化等等,这些股东权益不能擅自放弃或承包。公司印章一般会交给承包人保管,但是这样容易后患无穷,为了防止虚假合同、虚构债务等等,最好公司设专人保管印章,反所签章之文件,必须有承包人或承包人制定的人签字并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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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社会的逐渐进步,钢结构已经越来越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了。谈起钢结构的产生,就应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了,到现在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了。目前,我国有很多的厂房、桥梁的建设过程中都使用到了钢结构,那么钢结构工程承包具体应注意哪些问题所谓钢结构工程是以钢材制作为主的结构,主要由型钢和钢板等制成的钢梁、钢柱、钢桁架等构件组成,各构件或部件之间通常采用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是主要的建筑结构类型之一。因其自重较轻,且施工简便,广泛应用于大型厂房、桥梁、场馆、超高层等领域。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
(1)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钢结构高度80米以上;(2)钢结构单跨30米以上;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0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5000吨以上。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台;(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以上摇臂钻床等)3台;(3)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2台;(4)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1)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2)厂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钢结构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2)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物;(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0米以上;(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2000吨以上。
4、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1台;(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以上摇臂钻床等)1台;(3)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三、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上;(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上;(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0米以上;(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4000吨以上;(5)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100米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6米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5米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6000吨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以下。资质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3米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3000吨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于什么是钢结构已经有了简单的了解,除此之外,还了解到了钢结构工程的承包范围以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除此之外,由于现在钢结构已经越来越普及,所以钢结构工程承包也随处可见,那么大家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也要注意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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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A生产的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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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除按约定全面认真地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外,还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滥伐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阴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
第三人。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
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
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包合同无效。
4、承包人不得转包渔利。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加上由于投资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无效承包合同的类型:
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承包合同
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
③违背民主议定的承包合同
④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承包合同
⑤发包人无权发包的承包合同
⑥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和集体。在承包经营权关系中作为发包人的是集体组织,而承包人是集体组织成员。通常是农民通过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2、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或是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等资源。这些客体除了土地外还包括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3、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依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经营人就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财产协商一致,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内容等都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规定的具体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客体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由于是一种在他人所有物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因而其权能就不完整,而属于一种限制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人不享有处分经营财产的权利。
承包经营的申请须提交材料:
承包经营者须由所承包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董事会批准,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经营项目的主管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与否,如果审批机关认为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属于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经营者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包经营者应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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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解决商标抢注问题?
企业想解决商标抢注的问题就要看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如果尚在异议期之内,对于商标使用者就可以在期限之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经注册,那么就可以在五年期限之内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宣告此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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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的工程队最近承包了一处建筑,想要咨询一下承包工程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律师回复]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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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资金分帐制度相关问题
资金分帐制度即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
具体操作: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式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无论是国家资金还是企业资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
(2)承包方对企业资金必须合理使用。通常企业资金应当作为承包经营企业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二、签订承包合同前的债权债务问题
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不改变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承包后,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是由企业变为企业经营者。因此无论是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还是承包后的债权债务,它的承受者都是企业。承包方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不能借口这些债务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绝接受或承担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数时,把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考虑进去,并据此合理地确定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如果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没有考虑到承包前的债权债务,那么在承包过程中,企业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负责受领或清偿。然后,对受领的债权,按其数额加进上缴利润指标;对清偿债务的支出,应从上缴利润指标中减去。
三、财务控制问题
业务可以承包,但是财务人员必须牢牢控制在股东手中,财务一旦混乱或被承包人控制,这个公司将会出现很多虚假账务,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财务人员的选聘权有明确约定。按照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财务也应当是规范和的。此外,承包人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对外应当由公司承担,对内可以按照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为了避免对外债务的风险,发包人应当控制财务。
三、承包经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大权益、印章保管问题
承包人承包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必须约定制约机制,否则承包人有经营权、用人权、财务权,权利大到极致就没有监督,必然出现混乱。股东会和董事会必须继续发挥作用,切不可因为承包经营而退出。股东对于重大股权,比如公司改制、增减股、分立、合并、兼并、重大投资、应经方向大的变化等等,这些股东权益不能擅自放弃或承包。公司印章一般会交给承包人保管,但是这样容易后患无穷,为了防止虚假合同、虚构债务等等,最好公司设专人保管印章,反所签章之文件,必须有承包人或承包人制定的人签字并留备份。
四、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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