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房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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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民房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当代社会,如果需要使用土地的话,需要向国土部门进行相关的申请并且办理一定的手续。同时,我国关于土地使用也有相关的凭证,也就是土地使用证。当然,土地使用证是需要办理的。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农村民房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那么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资料具体有哪些?

1988年以前建房申请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用地申请(须所在村(居)、乡镇的人民政府签字并且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有效的土地承包证的复印件(属承包土地派生人口应出具关系证明)、旧房照片两张(申请人与申请登记房屋一并的)。

已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用地申请(须所在村(居)、乡镇的人民政府签字并且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属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茅危房改造户、风貌改造户、地灾搬迁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用地申请(须所在村(居)、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佐证文件(属茅危房改造户、风貌改造户、地灾搬迁户)、验收表或花名册(须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二、属违法建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审批后超面积建设的,需提供用地申请(须所在村(居)、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属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土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和作价款收据。

(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认可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和作价款收据,用地申请(须所在村(居)、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申请人身份证明。

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到属地乡镇国土资源所咨询。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一个时间点,也就是1988年。1988年以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他的办理流程和1988年以后是不一样的。当然是需要当地县政府来同意。还有需要携带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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