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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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有什么?

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都只是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土地上面建筑房屋、进行个人或者集体的经济活动等等,同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很多地方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国家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话,在原则和法律上面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符合国家和地方对土地的规划,获得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除外,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符合条件规定的才行,否则任何私人和单位把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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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不属于城镇土地、或着工矿土地的,一般而言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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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涉及的相关问题
1、新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2、若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你是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还经本村民小组2/3的村民或2/3的村民小组代表同意你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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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在2017年太仓是的农村土地出租政策有所调整,请问有关于太仓农村土地出租的基本材料有哪一些呢?
[律师回复]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土地流转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太仓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创新举措、加强引导、优化服务,多管齐下抓好新时期新形势下土地规范流转工作,有序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市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
  一、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
  至2014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累计超33.5万亩,占承包土地面积的96%,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92%。主要做法是: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推进机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的规范流转工作,推动建立健全了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土地规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每年组织召开土地规范流转工作座谈会、推进会,并组织全市农口部门、镇、村全面开展“服务好每个农民、管理好每块土地”大讨论活动,提高基层干部对加快土地规范流转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下发《规范土地流转 建设美好家园》告农户书,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农户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从源头上减少土地私下无序流转的现象。
  二是注重因地制宜,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市围绕“四个十万亩”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定位,注重因地制宜、因业而异培育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名录制度,引导其规范发展。特别是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为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的背景下,“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粮食安全如何保障等重大现实问题,我市探索创新发展合作农场,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入股的方式流入合作农场,流转费采用“保底分红+二次分红”的方式进行结算。支持各类主体间加强联合与合作,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提高农业管理效率与经营效益。目前,全市拥有69家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30亿元;有合作农场102家,自主经营面积达到12万亩;有专业合作社336家,其中合作联社13家,年销售额超30亿元;有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14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局面已形成。
  三是实行政策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先后出台《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高标准农田(渔池)建设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给予60%左右的补助,2010年以来全市每年新增高标准农田(渔池)面积约4万亩。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购置农机具进行补贴,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目前我市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2%,粮食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加大合作农场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倾斜力度,对流转入村集体种植水稻的面积给予200元/亩补贴,由村合作农场自主经营的,再给予300元/亩补贴。同时,积极为合作农场用地提供帮助和服务。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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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坚持规范操作,兼顾公平与效率。明确由村集体负责做好流入土地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流入的土地除村合作农场集体经营外,需要对外发包经营的,必须要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先通过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等形式发布对内发包信息,满足本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需求。对少数本村无农民接包的地块,经所在区镇政府同意,再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网络平台发布对外招租信息,实行竞价择优选择农业经营主体。对村集体经营、管理流转土地,实现当年盈余,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按股发放谷物(粮油卡)或红利等形式实行二次分配,收益返还给农户。以上是关于太仓农村土地出租的相关资料。
农村土地租用办厂,应该怎样给原土地使用者补偿补偿
[律师回复] 你好,农村土地租用合同简写该怎么写很简单,你可以参考下面的简单范本。农村土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已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现就有关具体事宜签订此协议:
一、租赁土地状况租赁土地位于临颍县窝城乡面积约为亩(以为准)。四至界线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租赁土地用途租赁土地将用于蔬菜、粮食、经济作物等常规种植和大棚种植。
三、租赁土地期限土地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同意,即延续协议。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四、租金及支付方法每年当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土地租金按年交付,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甲方不得中途违约。乙方如果到一年后不交当年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土地租金由乙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并由甲方签具收条交给乙方。
五、在协议期间,乙方拥有该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策划。
六、在协议期间,乙方可同他人联营或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七、在协议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乙方享受协议期间的土地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协议即终止。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协议的,由违约方赔偿有关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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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是多久
只有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流转才能够有效的为我国的农业规范化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把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出去,但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限制大家也要注意一下。如果对此问题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认识一下农村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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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租赁期限为多久
[律师回复]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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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农村集体土地出租也收土地使用税吗?
[律师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2、鲁财税[2006]26号根据鲁财税[2006]24号文件规定,
一、《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二、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鲁地税函[2008]126号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可以看出,要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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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未利用土地是否可以出租使用
中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出租转让非农建设资格。承包土地流转合法,流转后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土地租赁权指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取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不包括处分权。通常分为有期和无期(实为有期),但我国法律强调有期租赁。农村土地转包即有期租赁,出租方须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未经集体许可的租赁协议无效。家庭承包为主,特殊土地可采用招标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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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能在集体土地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应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至于承租人范围,法律没有明确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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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土地租赁,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律师回复]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 (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 .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 ‰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 .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 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和 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打印版本,除签字盖章部分外,其他手写内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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