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物业配套设施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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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2、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排水设施。停车场、停车库。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信报箱。
大厦物业配套设施都有什么?

现阶段我国一线城市中的高楼大厦林立,但是大厦中的维护管理工作却是一项很复杂繁琐的工作,因为它涉及了多个领域的问题,不光是水电的问题,还包括很多安全问题。但是很多人对于大厦物业配套设施并不了解。下面就大厦物业配套设施都有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大厦物业配套设施都有什么?

1、供电系统:高压配电室(高压自管户)、低压配电室

2、供水系统: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

3、弱电系统: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有线)信号间

4、供热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

5、燃气系统:燃气小室

6、安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

7、停车管理系统;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

8、电梯系统

9、楼宇避雷系统

配套居住设施

1、花园、绿地、甬道

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5、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8、信报箱

建筑物的投资者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这一原则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也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依此原则,通过分析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由谁承担即可确定它们的产权归属。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在列举商品住宅的价格构成时,将“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列为商品住宅的成本之一,第6条又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这就意味着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归小区业主所有,而营业性配套设施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配套设施的共有主要以使用为目的,而开发商对配套设施的所有则以经营获利为目的。表面看来这种安排是很合理的,但关键的问题是配套设施的营业性与否究竟由谁来决定?目前小区配套设施的批准建设要有市政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它只是对配套设施建设的一种认可,对其营业性与否并无规定,那么配套设施是否具有营业性就只能由开发商自行决定了。而这显然会导致对业主的不公平,因为即使是建设费已经纳入商品住宅成本的配套设施,开发商也可以主张它是营业性的而由自己取得所有权。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是判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来源的一个依据,而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又提供了另外一个依据。该办法第1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计算,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5或建筑面积计价,而商品房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在计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时,“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该条规定虽未列举出停车场、会所等配套设施,但从其规定的实质精神来看,只要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以及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功能的建筑物和设施,都不应计入共有建筑面积。这就意味着购房人不必承担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费,其建设费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其所有权也归开发商所有。

大厦物业的配套设施不仅要保障水电等基本的条件,还要保护大厦的整体安全,还要包括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摄像头等。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对本文进行参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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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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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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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吸引买房者前来购房,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了很好小区配套措施,但是在买下房子后,交房时却发现当初小区规划的配套设施已经被开发商擅自修改了,那么开发商此举合法吗?
因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导致交付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受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如坚持诉请继续履行,客观上又无实现的可能,或继续履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则诉请肯定会被驳回。
交房标准,如果约定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安装,而损失鉴定又无法得出结论,在出卖方以确定违约的情况下,能否依当事人提出的确定损失标准酌情判决经济赔偿,可能会作出否定回答,以无证据证明损失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故预防此风险,可在合同中时限约定违约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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