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等地的企业与个人,在合同纠纷处理上侧重诉讼。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为原告,保险公司为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要求支付保险金。
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决建工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魏宪合同样展现出专业能力。在xx公司与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为原告,XXX司为被告。争议焦点是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在劳动工伤案件方面,魏宪合也有出色表现。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
魏宪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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