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南京从事律师工作,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马鞍山市XX诉称被告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原告履约过错对租金请求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上诉,主张与章XX不存在委托关系。俞雯等通过分析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交易习惯等证据,向二审法院证明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且章XX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石XX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章XX无需担责。
调解房屋买卖纠纷
同样在房产纠纷领域,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要求协助过户、支付违约金等。俞雯担任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俞雯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原告沟通,分析案件利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过户,原告办理过户当天支付增加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免于高额索赔。
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产生诉讼。俞雯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且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庭审中,俞雯等围绕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向法院阐述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向原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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