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李岩律师自2023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现任职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北承德,联系地址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
执业理念与个人简介
李岩作为承德专职执业律师,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秉持“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护正义”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案件实操经验、严谨缜密的办案思路,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专业能力践行法律人的初心与使命。
擅长业务领域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岩深耕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熟练掌握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辩护技巧,擅长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及无罪辩护等核心业务。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剖析案件细节,找准案件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最优诉讼结果。在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领域,他精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熟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主张、社保补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等各类案件。既能为劳动者维权撑腰,帮助劳动者追回欠薪、争取足额工伤赔偿,也能为企业提供合规用工法律指导,规避用工风险,助力劳资双方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重要经验总结
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李岩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并成功获法庭认定,同时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某国企八百余万元欠款追偿案件中,他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办案策略,依托扎实专业的法律功底制定精准维权方案,通过多方沟通协商、精准把控争议焦点,最终促成庭外圆满和解,成功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高效维护了国企合法财产权益。在办理多名农民工、大车司机工伤赔偿系列案件期间,他立足该类群体劳动关系隐蔽、用工不规范、工伤认定期限易超期的突出痛点,先聚焦劳动关系确认关键前提,梳理用工证据、工作痕迹、薪资流水等核心材料,通过仲裁与举证质证,成功为当事人锁定合法劳动关系,夯实工伤维权基础。针对工伤认定期限把控难题,他第一时间梳理时效节点,依法提出时效中止、中断主张,精准规避超期维权风险,顺利推动工伤认定程序落地。同时结合案件实际制定分层式索赔法律策略,区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不同路径的适用场景,兼顾维权效率与赔付金额最大化,精准核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项目。最终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灵活的维权思路,成功为全体当事人足额争取到应得工伤赔偿,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大车司机等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代理多起劳动者劳动争议维权案件中,他聚焦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核心诉求。办案中精准梳理劳动关系存续、薪资发放、解除用工关系等关键证据,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针对用工单位抗辩点逐一击破,通过仲裁与诉讼阶段的专业质证、充分辩论,精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均成功为劳动者追回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切实捍卫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积累了丰富的劳动争议维权实操经验。
职务与行业贡献
李岩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认可度,先后担任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他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学术研讨、业务技能培训与行业交流活动,与业内资深律师深入探讨法律实务难点、交流办案心得,不断吸收前沿法律知识与办案技巧,持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同时立足本地法律服务需求,主动参与建设工程、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服务工作,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地方法律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最新典型案例一:伤残九级工伤待遇争议案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工作期间,张XX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因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李岩作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申请人计算不准确,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主张过高且公司已支付。仲裁委对双方证据进行认证,最终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该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向张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2023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额计算为3X205.5元。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驳回张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被告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王XX系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与支付主体均为谭XX个人,且王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其接受原告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标准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在经济上依赖原告。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系代表个体工商户履行的职务行为。王XX与原告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上均具有从属性,原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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