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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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下列情形可获国家赔偿:1、行政赔偿,2、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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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赔偿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国家赔偿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到补偿,也在于倒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谨慎行使职权。那么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赔偿的情况的知识,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进行弥补,又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倒逼功能的发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想要更多的了解有关国家赔偿的内容,欢迎咨询律图在线专业律师,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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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1、行政赔偿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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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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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附近住了一个警察,昨天他休息在家,帮助路人捉小偷把我家玻璃砸烂了,这属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②军事行为;
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⑤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
⑦不可抗力;
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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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以什么为主要赔偿方式,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况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国家赔偿以什么为主要赔偿方式,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况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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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现在有一起案子但是我最近很忙法庭开庭的时候我不能到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同于审判中的休庭。休庭只是审判法庭的短暂休息或退庭评议,或研究解决审判中突然发生的某些具体问题,并不延展审判日期。一般来说,在发生足以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时,往往先宣布休庭,然后再宣告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和辩护人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人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延期审理,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3)当事人申请回避,如果其理由符合法定情形,合议庭应宣布延期审理。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法庭也应决定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公诉机关和有关当事人。
我现在想要继承父母留下来的遗嘱,不知道要不要就遗产税。想要问一下中国会实行遗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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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用交税,只需要一些手续费即可,基本没什么费用。如果是生前就将房产转到继承人名下,或者以遗产形式将房产赠与法定继承人外的其他继承人,那就要征契税,后一种情形视双方关系有可能还要征一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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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国的遗产税征收也正在酝酿,但还不到实施良机。:
1、从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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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上诉就是中国会实行遗产税吗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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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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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有关于收养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德国人收养中国孩子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本办法所称收养能力评估指对有收养意愿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
? 中国内地居民在安徽省申请收养子女的,除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外,其余均应当接受收养能力评估。
? 收养能力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评估内容
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
基本情况和收养动机
(一)收养申请人的年龄、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等。
(二)收养申请人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三)能够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儿童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四)收养申请理由适当,动机纯正,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如儿童行为问题和身体疾病问题等有足够认识。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
(五)主动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2
职业和经济状况
(一)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水平以上。
(二)收养申请人如无固定职业,应说明经济来源,如继承遗产、股东收入等,证明其收入稳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3
婚姻状况
(一)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及满意程度,是否有家庭责任感及家庭和睦程度。
(二)夫妻双方有无婚变史,现有婚姻持续时间及对现有婚姻的态度。
4
健康状况
(一)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二)与被收养人同住的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
5
家庭成员状况
(一)主要家庭成员情况,即收养申请人父母及子女情况,是否与收养申请人同住。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及对待被收养人的态度。
6
住房条件
有固定的自有住房,能为被收养人提供较好的居住成长环境。
7
道德品行
品行良好,符合中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能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
8
养育安排
(一)具备一定的养育知识或相关养育经验。
(二)已经做好的养育安排。
以上是我对德国人收养中国孩子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公司最近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股东有异议,我想咨询一下申请破产 股东有何情况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9) 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 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 资金等;
(11) 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和催讨偿还情况;
(12) 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和催讨偿还情况;
(13) 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 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 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
(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 提供证据)等情况;
(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人为律师的 , 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国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基本上围绕上面5个方面来组织文本就行了,具体的图件要看报批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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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比如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等情况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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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在上班的过程中受了工伤目前在医院进行治疗,我想咨询一下工伤工资取暖费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可见,工伤期间的工资与工伤前的工资标准一致,绝不是只有基本工资。
实践中往往存在职工每个月工资数额不固定的情况,如果计算停工留薪期前的工资数额,值得探讨。工伤赔偿法律网经过对部分省份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研究,如下计算方法比较合理:

一、工伤前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数额;

二、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数额;

三、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四、如果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且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可以参考同岗位职工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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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我国与日本和德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尤其是立法理念上有诸多相同、相通之处,因此,这两个国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我们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德国,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中,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以表见证明这一原则为前提的,在适用表见证明的情形下,被告方当事人所负担的责任,是证据提出责任,若未能提出反证,并非当然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败诉,须视法官本于心证的程度如何而定,如果法官依据原告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仍不能对案件的客观情形予以判断,则此时,法官会依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负担本证责任当事人为败诉判决,因此,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德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我国有相通之处;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德国司法实务上施行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此点与我国现行的只要是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就施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同的,之所以说德国司法实务上施行有限制的司法实务是因为,在德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须有两个前提,
首先,须有重大诊疗过失存在。所谓重大诊疗过失,是指明显地违反医学界所公认地规范为前提。
其次,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生伤害的性质。因此,德国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施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与我国现行的只要是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就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是不同的。在日本的民事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以大概推定这一原则为前提的,所谓大概推定原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解释:某人到医院注射疫苗,但因医生误将甲种疫苗当作应给患者注射的乙种疫苗对患者进行了注射,造成了患者抽搐,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仅需自身存在抽搐这一损害后果,以及如若医生没有错误注射疫苗自己不会抽搐进行举证,则此时法官会依此推定医生存在过失,医生如果不能够证明没有错误注射,或错误注射是由其它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引起的,则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也是依据此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根据大概推定的概念可以看出,大概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日本司法实务界,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引发的诉讼程序中,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也不是举证责任倒置。除德国和日本两国以外,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也并不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原则,而是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至今有34个州运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这一原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目前,在国外仅对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这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前所述,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和立法理念上,三国均有相同、相通之处,并且在私法领域内,两国在立法技术诸多领域相对于我国来讲是走在前列的,德国、日本及均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深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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