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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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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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房主的户口问题,2、交易合同的细节约定,3、做好核实工作,4、交易中资金问题,5、对房子是否配搭的项目要清楚,6、装修,7、周围邻居。购买二手房这些弊端容易被忽视。

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避开二手房买卖可能存在的弊端以及法律风险,避免房没买到反而丢了钱。具体来讲,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呢?而购房者在买二手房时,对于二手房交易的风险怎么防范?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1、私下交易,暂不过户

这种交易方式的特征是双方谈好房价,签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房主(卖方)先将房子及两证交给买方,买方住进房屋,待房子满期5年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来规避营业税。如此方法,买方不能通过银行“按揭”取得贷款来支付房款;更重要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风险极大:如果卖方因为债务纠纷,该房可能会被法院查封;卖方还可能恶意挂失原两证,办理新证后一房二卖,或做抵押,如果此后的行为都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买方极为不利。

2、签订“阴阳合同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但在交易市场填写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房屋价格填少,以达成少交房屋营业税和契税的目的。但由于协议在先,交房管部门存档的契约在后。按照法律契约便替代了原协议。如果在房屋过户完成后,买方坚持以契约约定的价格为依据,少给付房款,纠纷就会产生,诉讼便随之产生。即使是差额款要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大于少交的税。

3、“买卖”变“赠与”

以前买卖契税低,赠与契税高时,很多家庭成员内部间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赠与,为了省契税,而改成“买卖”;现在不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为了规避营业税,也改成了赠与。但因赠与和买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以赠与的方式来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赠与不能反悔,没有违约更谈不上违约责任,一旦买方不能如数支付房款时,卖方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卖方因债务问题而将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债务纠纷被诉讼到法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买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建议:二手房买卖还是应该通过正常的程序办理,该交的税不能省,否则很容易造成买卖者之间的纠纷,诉讼也将不可避免的,到时就会“因小失大”。

二、二手房交易的风险怎么防范

1、购房人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3、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4、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中介机构,并对双方商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5、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约定。

6、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此种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您在购买二手房前,首先要了解可能会存在各种二手房交易风险,以便能够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避免在买房时遭受无谓的损失。而在购房的过程中,您要谨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交付购房定金乃至购房款项。如果您对购房事宜有产生任何疑问,要及时向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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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购房者的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是小产权房不被国家承认,不具备合法资格,没有国家出具的合法产权证房产,银行是不会放款的。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
同样的道理,没有房产证,也就没有相应的产权,房屋就不具备被过户的资格,这样的话,房屋只能限于购买者自己使用,不可能让子女继承,房屋就显得没有价值。
4、户口无法迁入。
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5、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没有合法的房产证件,自然也就不可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6、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
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7、政策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无法预知的风险。虽说“法不责众”,但是因为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相对于购买合法房产的人群来讲只能算是“小众”,不可能得到法律庇护,购房者也就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存在哪些弊端
[律师回复] 对于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存在哪些弊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弊端:  
1.增加企业投资负担  不管是投资建新的工厂,还是用于其他公司的控股,都需要企业白己筹集必要的资金。
首先,企业必须花费人力、物力设法在金融市场上筹集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资金到位后,随即进人项目建设周期(假设新建一个工厂)。为了尽快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企业还要花费精力从事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这样一来又消耗了大量的企业资源。  
2.承担丧失市场时机的风险  对于某些新建项目来说,由于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往往出现项目建成之日,也就是项目下马之时的现象。市场机会早已在你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逝去。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很多。从选择投资方向看,决策者当时的决策可能是正确的,但就是因为花在生产系统基本建设上的时间太长,等生产系统建成投产时,市场行情可能早已发生了变化,错过了进人市场的最佳时机而使企业遭受损失。因此,项目建设周期越长,企业承担的风险越高。  
3.迫使企业从事不擅长的业务活动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企业实际上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翻版,这种企业把产品设计、计划、财务、会计、生产、人事、管理信息、设备维修等工作看做本企业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许多管理人员往往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从事辅助性的管理工作。结果是,辅助性的管理工作没有抓起来,关键性业务也无法发挥出核心作用,不仅使企业失去了竞争特色,而且增加了企业产品成本。  
4.在每个业务领域都直接面临众多竞争对手  采用“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企业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必须在不同业务领域直接与不同的竞争对手进行竞争。  
5.增加企业的行业风险  如果整个行业不景气,采用“纵向一体化”模式的企业不仅会在最终用户市场遭受损失,而且会在各个纵向发展的市场遭受损失。过去曾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味精厂为了保证原材料供应,白己建了一个辅料厂。但后来味精市场饱和,该厂生产的味精大部分没有销路。结果不仅味精厂遭受损失,与之配套的辅料厂也举步维艰。
现在经营一家企业,但是收益不好,那么问一下大家啊私营企业存在的弊端是怎样的呢?谢谢你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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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资金到位后,随即进人项目建设周期(假设新建一个工厂)。为了尽快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企业还要花费精力从事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这样一来又消耗了大量的企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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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迫使企业从事不擅长的业务活动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企业实际上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翻版,这种企业把产品设计、计划、财务、会计、生产、人事、管理信息、设备维修等工作看做本企业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许多管理人员往往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从事辅助性的管理工作。结果是,辅助性的管理工作没有抓起来,关键性业务也无法发挥出核心作用,不仅使企业失去了竞争特色,而且增加了企业产品成本。  
4.在每个业务领域都直接面临众多竞争对手  采用“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企业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必须在不同业务领域直接与不同的竞争对手进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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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风险四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风险五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风险六产权证仍在办理的过渡类型房产。当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时,开发商可能会推迟给买受人发放房产证,此时一手买房人面临拿不到房产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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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什么弊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什么弊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仍没有所有权。所以,做了房屋公证后,房子还是卖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房屋只公证不过户,买卖公证可能存在六种风险
  风险一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风险二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风险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风险四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风险五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风险六产权证仍在办理的过渡类型房产。当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时,开发商可能会推迟给买受人发放房产证,此时一手买房人面临拿不到房产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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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手续存在哪些欺诈?
二手房的买卖流程指的是二手房的购买流程,大体上有八个步骤:买方咨询、签合同、办理过户、立契、缴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银行贷款、打余款完成交易。1、看房选房2、签合同,达成交易意向后买卖双方签订正式合同。3、申请贷款4、买卖双方缴纳税费银行把贷款审批下来后,就可以去缴税。5、过户、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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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是否存在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律师回复] 存在。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提出不同鉴定方式时出现法律空白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而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医方和患方往往会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这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麻烦,同时也给法官出了一些难题。这时法院面临的情形可能有下面几种:
第一,决定只做医疗事故鉴定;
第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
第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
第四,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再做医疗过错鉴定。而无论法院作出哪一种决定,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认同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或者不服从。
(二)现行“双轨制”导致赔偿“二元化”结构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式,那么赔偿标准则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是司法过错鉴定方式,则赔偿标准就应该按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赔偿。两者的赔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差距很大,于是,同一医疗纠纷却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赔偿“二元化”结构。
(三)存在着公信度问题,有“自我鉴定”之嫌疑
医学会实际上是一个官方色彩很浓的学术组织,是在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的。通常情况下,医学会的成员也就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库的成员常常具有双重身份,导致实质上是“自我鉴定”的模式,其公信力较差,也正因如此,司法过错鉴定制度才应运而生。此外,专家鉴定组对鉴定结论实行集体负责制,而集体负责制的根本问题就是无法追究个人的责任,也就出现了在法律上可以追究责任而在实际上并不能追究任何鉴定人的责任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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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劳务合同存在哪些陷阱或者弊端。
[律师回复]
1.风险问题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因此。对于那些从事金融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如何赢利,更重要的是能否拿到将要发出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
3.业务革新问题因为支付服务客观上提供了金融业务扩展和金融增值服务,其业务范围必须要明确并且要大胆推行革新。到为止,全球拥有手机的人多于拥有电脑的人,相对于单纯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领域将有更大的作为。所以第三方支付能否趁此机遇改进自己的业务模式,将决定第三方支付最终能否走出困境,获得发展。
4.恶性竞争问题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由此直接导致了这一行业“利润削减快过市场增长”,在中国,惯用的价格营销策略让电子支付行业吞下了利润被摊薄的苦果。
5.法律、法规支持问题在保护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法规的颁布,将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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