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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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房主的户口问题,2、交易合同的细节约定,3、做好核实工作,4、交易中资金问题,5、对房子是否配搭的项目要清楚,6、装修,7、周围邻居。购买二手房这些弊端容易被忽视。

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避开二手房买卖可能存在的弊端以及法律风险,避免房没买到反而丢了钱。具体来讲,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呢?而购房者在买二手房时,对于二手房交易的风险怎么防范?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1、私下交易,暂不过户

这种交易方式的特征是双方谈好房价,签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房主(卖方)先将房子及两证交给买方,买方住进房屋,待房子满期5年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来规避营业税。如此方法,买方不能通过银行“按揭”取得贷款来支付房款;更重要的是从法律角度来看,风险极大:如果卖方因为债务纠纷,该房可能会被法院查封;卖方还可能恶意挂失原两证,办理新证后一房二卖,或做抵押,如果此后的行为都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买方极为不利。

2、签订“阴阳合同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但在交易市场填写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房屋价格填少,以达成少交房屋营业税和契税的目的。但由于协议在先,交房管部门存档的契约在后。按照法律契约便替代了原协议。如果在房屋过户完成后,买方坚持以契约约定的价格为依据,少给付房款,纠纷就会产生,诉讼便随之产生。即使是差额款要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大于少交的税。

3、“买卖”变“赠与”

以前买卖契税低,赠与契税高时,很多家庭成员内部间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赠与,为了省契税,而改成“买卖”;现在不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为了规避营业税,也改成了赠与。但因赠与和买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以赠与的方式来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赠与不能反悔,没有违约更谈不上违约责任,一旦买方不能如数支付房款时,卖方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卖方因债务问题而将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债务纠纷被诉讼到法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买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建议:二手房买卖还是应该通过正常的程序办理,该交的税不能省,否则很容易造成买卖者之间的纠纷,诉讼也将不可避免的,到时就会“因小失大”。

二、二手房交易的风险怎么防范

1、购房人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3、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4、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中介机构,并对双方商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5、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约定。

6、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此种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您在购买二手房前,首先要了解可能会存在各种二手房交易风险,以便能够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避免在买房时遭受无谓的损失。而在购房的过程中,您要谨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交付购房定金乃至购房款项。如果您对购房事宜有产生任何疑问,要及时向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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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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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二手房买卖存在的弊端有哪些,二手房交易的风险怎么防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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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产权房买卖有哪些弊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产权房买卖有哪些弊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买小产权房的弊端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购房者的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是小产权房不被国家承认,不具备合法资格,没有国家出具的合法产权证房产,银行是不会放款的。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
同样的道理,没有房产证,也就没有相应的产权,房屋就不具备被过户的资格,这样的话,房屋只能限于购买者自己使用,不可能让子女继承,房屋就显得没有价值。
4、户口无法迁入。
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5、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没有合法的房产证件,自然也就不可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6、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
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7、政策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无法预知的风险。虽说“法不责众”,但是因为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相对于购买合法房产的人群来讲只能算是“小众”,不可能得到法律庇护,购房者也就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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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存在的弊端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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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存在哪些弊端
[律师回复] 对于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存在哪些弊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弊端:  
1.增加企业投资负担  不管是投资建新的工厂,还是用于其他公司的控股,都需要企业白己筹集必要的资金。
首先,企业必须花费人力、物力设法在金融市场上筹集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资金到位后,随即进人项目建设周期(假设新建一个工厂)。为了尽快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企业还要花费精力从事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这样一来又消耗了大量的企业资源。  
2.承担丧失市场时机的风险  对于某些新建项目来说,由于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往往出现项目建成之日,也就是项目下马之时的现象。市场机会早已在你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逝去。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很多。从选择投资方向看,决策者当时的决策可能是正确的,但就是因为花在生产系统基本建设上的时间太长,等生产系统建成投产时,市场行情可能早已发生了变化,错过了进人市场的最佳时机而使企业遭受损失。因此,项目建设周期越长,企业承担的风险越高。  
3.迫使企业从事不擅长的业务活动  “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企业实际上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翻版,这种企业把产品设计、计划、财务、会计、生产、人事、管理信息、设备维修等工作看做本企业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许多管理人员往往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从事辅助性的管理工作。结果是,辅助性的管理工作没有抓起来,关键性业务也无法发挥出核心作用,不仅使企业失去了竞争特色,而且增加了企业产品成本。  
4.在每个业务领域都直接面临众多竞争对手  采用“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企业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必须在不同业务领域直接与不同的竞争对手进行竞争。  
5.增加企业的行业风险  如果整个行业不景气,采用“纵向一体化”模式的企业不仅会在最终用户市场遭受损失,而且会在各个纵向发展的市场遭受损失。过去曾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味精厂为了保证原材料供应,白己建了一个辅料厂。但后来味精市场饱和,该厂生产的味精大部分没有销路。结果不仅味精厂遭受损失,与之配套的辅料厂也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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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营一家企业,但是收益不好,那么问一下大家啊私营企业存在的弊端是怎样的呢?谢谢你的回答了。
[律师回复] 企业里,只有在所有员工(老板也不例外)都具备“感恩的心”的时候,“感恩的心”才能发挥其蕴涵的巨大功效,否则,“感恩的心”只能作为一种企业决策者或管理者愚弄员工的工具,希望中国民营企业能够深思和自省,正确理解“感恩”文化 ,杜绝以“施恩者”自居的念头和做法,尽量培育一种基于市场规律的“员工感恩,老板也感恩”的内部“双向感恩” 文化。此外,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所以,企业必须深刻理解“饮水思源”的内涵,抓住机会或创造机会以回报社会,为推动社会进步尽自己的一臂之力。如今,已经有少数企业将向社会“感恩”或回报社会上升到战略的高度,甚至提出“修身、齐家、立业、助天下”的宏愿。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必将带领着一大批企业将回报社会提上日程,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反之,社会进步了,企业也就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可以说,不论“双向感恩”还是“社会感恩”,都能够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总之,中国民营企业必须全面深刻理解“感恩”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双向感恩”文化和“社会感恩”文化,让市场化的“感恩”文化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润滑剂,减少内耗,留住“金员工”,避免损失,惟有这样,中国民营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才会从实质上得以提高,企业才有可能走一条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长盛不衰,基业长青”的远大目标。
小产权房买卖包含什么弊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小产权房买卖包含什么弊端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小产权房的弊端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购房者的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是小产权房不被国家承认,不具备合法资格,没有国家出具的合法产权证房产,银行是不会放款的。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
同样的道理,没有房产证,也就没有相应的产权,房屋就不具备被过户的资格,这样的话,房屋只能限于购买者自己使用,不可能让子女继承,房屋就显得没有价值。
4、户口无法迁入。
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5、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没有合法的房产证件,自然也就不可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6、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
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7、政策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无法预知的风险。虽说“法不责众”,但是因为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相对于购买合法房产的人群来讲只能算是“小众”,不可能得到法律庇护,购房者也就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小产权房买卖包括什么弊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包括什么弊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买小产权房的弊端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购房者的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是小产权房不被国家承认,不具备合法资格,没有国家出具的合法产权证房产,银行是不会放款的。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
同样的道理,没有房产证,也就没有相应的产权,房屋就不具备被过户的资格,这样的话,房屋只能限于购买者自己使用,不可能让子女继承,房屋就显得没有价值。
4、户口无法迁入。
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5、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没有合法的房产证件,自然也就不可能在市场上流通,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6、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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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策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无法预知的风险。虽说“法不责众”,但是因为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相对于购买合法房产的人群来讲只能算是“小众”,不可能得到法律庇护,购房者也就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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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弊端的弊端是什么?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很多弊端,例如没有明确犯罪的主体是单一还是复合。根据法律规定中没有单一犯罪主体的原则,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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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什么弊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什么弊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仍没有所有权。所以,做了房屋公证后,房子还是卖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房屋只公证不过户,买卖公证可能存在六种风险
  风险一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风险二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风险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风险四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风险五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风险六产权证仍在办理的过渡类型房产。当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时,开发商可能会推迟给买受人发放房产证,此时一手买房人面临拿不到房产证的风险。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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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什么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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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二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风险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风险四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风险五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风险六产权证仍在办理的过渡类型房产。当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不齐全时,开发商可能会推迟给买受人发放房产证,此时一手买房人面临拿不到房产证的风险。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什么弊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什么弊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仍没有所有权。所以,做了房屋公证后,房子还是卖房者的。中介很可能在公证之后,撤销委托书或补办房产证。房屋只公证不过户,买卖公证可能存在六种风险
  风险一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风险二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风险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风险四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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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弊端
设立分公司的弊端: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2、要求比较高,设立分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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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积分制管理的弊端:积分制管理有很强的适应性,任何理论及制度都有一定的弊端,现对其分析一二:
1、数据记录量大,统计汇总较难。由于积分分为月固定积分、日常积分、创新设置积分项目等,每月固定积分由软件自动更新,日常积分需各部门、各小组,甚至每个人每天有人记录、有人汇总报给人资中心录入,同时也需要有监督,再加上每年甚至每月都有新增加积分项目,故而记录是最大难度之一;
2、新员工超越老员工较难。此方案虽然对留住人有帮助,但是对同等资历的新员工来讲就失去了优势,新员工需要付出多倍的努力才能追赶。所以新员工想拿到一些奖项或福利相对较难,甚至会失去一定的积极性,也会促使前期员工的离职;
3、集团要有远大的目标和愿景。实行积分制,员工非常努力的工作,如果集团没有前瞻性或远大目标,也不会留住人才。反之,会促使努力工作培养了好习惯的员工更快的离职;
4、积分制对离职员工不公平。积分制也需要根据各企业实际进行变革和修订,如果按群艺公司的制度照搬或李荣老师的建议,会对离职员工不公平,也会导致部分高管在设定指标时会怀有私心,更会对指标设定造成负面影响;
5、离开企业积分无效。积分制是一种企业行为,与政府的诚信体系未挂钩,员工离职后,其他公司不一定给予认可。即使到了推行积分制的公司,由于各公司设定的标准不一,也要重新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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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有哪些弊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私了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员工获得赔偿的金额可能达不到工伤赔偿的标准;在时间超长的时间下,员工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索赔,给员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困难。员工工伤赔偿是由一定标准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执行的。员工在认定为工伤之后,是收到保障的。如果员工和单位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可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一年的时间,因为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超过而无法进行仲裁。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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