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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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从工伤构成要件入手,如果符合全部条件,即使是顺道买菜受伤,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要素包括发生伤害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并且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本人无责任的。“下班途中买菜”,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要素。

职工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很多职工下班的时间都是五点左右,在路上顺便买菜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在交通拥挤的地段,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职工上下班期间遇到意外受伤,可以申请工伤。那么,职工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职工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具体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

应该看到,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这样四个要素:

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假如其他三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还是不可能算工伤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谁?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小编给大家分析了职工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这个问题。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从工伤构成要件入手,如果符合全部条件,即使是顺道买菜受伤,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要素包括发生伤害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并且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本人无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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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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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三,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3个要素。假如其他3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可能算工伤。还有所谓的“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也是不确切的。比如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打斗受伤或摔伤跌伤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而且下班途中,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都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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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在对工伤进行定性时,用人单位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是一个关系。工伤,顾名思义,应该是因公受伤,但如果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是工伤,是不准确的。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也不能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也只能依照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劳动关系”当然也包括未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还要提供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第二是要符合“三工”因素,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对于“三工”要素的理解,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应作广义的理解。
(1)关于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如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2)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关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如吃饭、上厕所等,因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属于工作原因的延伸。关于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以及在陪客人吃饭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践当中仍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是受单位直接管理的,因此发生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而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纯粹的休闲娱乐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第三是无过错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即不管劳动者受伤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自杀或自残,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第四是举证倒置 。工伤的定性,并不意味着符合“一个关系”和“三工因素”就当然属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就涉及到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的举证原则。但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工作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他员工因为利害关系,一般也不会主动作证。
为此,《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可见,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对于职工伤害的认定,不是由劳动者举证为什么是工伤,而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什么不是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职工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职工的伤害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完全免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也分配给受伤职工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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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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