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东莞个人怎样做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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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职员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但相关赔偿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根据东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东莞未参保职员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需提供如下资料:1、身份证。2、病历本。3、诊断证明。4、出院小结。 5、相关检查报告。6、评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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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生活当中,我们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如果是工伤的话,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那么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应该怎么办呢?如何才能够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如果在东莞个人怎样做工伤认定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个人工伤认定材料要哪些?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是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工作单位在30天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工作单位不提出申请,那么该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了填写申请表之外,还需要复印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具体的材料除了以上的规定外,还要具体结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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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仲裁,确定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叔叔一直在东东莞干工地,前几天上班期间受伤了,工伤认定现在下来了,咨询下东莞工伤认定书下来后,下一步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下步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工伤认定——评残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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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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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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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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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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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3、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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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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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3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29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8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1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由社保支付,5-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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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东莞醉驾看守所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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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东莞市工伤认定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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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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