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付全款开收据没签合同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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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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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客户可以向开发商提出,在交房时凭你的财务收据换取正式不动产销售发票 现在实行网签备案,都只要一份合同办产证了,开发商手里除了你的那份他自己会多留好的。因此你的那份完全可拿回。现在包括做按揭的,按揭的交完首付、按揭银行一放款都可以拿发票、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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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似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但是有一些无良的房地产商在买家付款之后却不和买家签订买房合同,只和买家开一个收据。这样会使得买家房产证都难办,因为作为房产交易的法律凭据。如果没有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合同,是不能够被法律所承认的,所以买方必须要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买房子付全款开收据没签合同怎么办?让我们一起探讨。

一、购房一定要签合同

否则,房产证都不好办。在我们国家,房地产卖买必须签定书面合同,至于你们签的收据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这在纯法律上是有空间的,当然从目前法规上看,被认定为不存在书面合同的可能性要大一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除了对签定书面合同有要求,还把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作为合同必须内容,另外《合同法解释二》也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所以,在购房后付清全款后,一定不能只着重于房地产公司开的收据,因为收据只能证明你和房地产公司存在交易,却不能够证明你对房子在法律上的权利,也不能够获得房产证。买房子付全款开收据并不能代表充足的证据,不仅仅要签订合同,还要在合同中注明该房产土地所有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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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商品房预售时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的。  
2、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以及空格和空白行,是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二)注意关于“当事人”的表述  
1、购房人签合同前首先要确定在合同上填写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是否一致,要注意代理机构不能是出卖人。否则购房人付了钱,开发商可能会说没有收到钱。  
2、如果房地产商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产商委托的权限范围,要求他们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后面添全所有内容,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有权代表房地产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最好要求把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3、购房人在填写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同样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三)“五证”检查要看原件  对于《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第一条相关位置填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施工许可证号”,在后面的空白栏填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等其它项目建设依据。  购房人看“五证”最好要求看“正本”,留意一下《土地许可证》上有没有注明土地已抵押给银行。如果土地抵押了,购房人应和房地产商就解除抵押的时间进行约定,明确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商如果不能解除抵押应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朋友和他家对门的邻居发生了矛盾,他邻居一时气不过,用刀把他家周围种植的瓜苗全弄断了。现在朋友要打官司,别人和他说要保全证据。请问什么是证据保全呢?
[律师回复] 证据保全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
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
“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
第四种观点为“延伸说”。认为“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预先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向前延伸,并对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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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学习刑法,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定义是什么?证据保全的程序是什么?请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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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本);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离婚证);配偶身份证;房产权属证明文件(房产证、法院判决书)并向国土局档案中心查档证实;客户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等。
(二)看房、评估:
主要在于确定房产有无结构性问题,如漏水、渗水、歪斜、不周正等;环境问题,如生活便利性、环境质量等;使用情况,如有无人员居住、什么人居住、水电煤气情况等;依据三级市场成交价格评估现楼市值。以上调查是为避免绝当后难以变现的风险。
了解客户从事的行业、现金流及资金周转等财务状况,了解客户贷款用途以及还款能力、还款计划并评价其可行性等,综合以上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合同》、《委托书》。
房产相关合同的制定参考了多方面的资料和多年实践的经验,对于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比较完整的保障,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相关条款执行。
《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合同》的抵押人、借款人和《委托书》的委托人均为同一客户,《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综合费按月收取,《委托书》有效期为《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典当合同》有效期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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